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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制订出台农村“三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三堆”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泛指柴草堆、粪堆、垃圾堆、煤堆、旧砖、烂瓦等一切废弃物以及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的砂石、砖瓦、楼板和建筑物、构筑物残留等一切有碍观瞻及有碍群众生产、生活、阻碍交通出行及村容村貌的一切堆积物、构筑物。《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及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需要占用村内道路、广场、通道、绿地等公用环境场地时,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村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并交纳保证金后,按村民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堆放。对于不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村内道路、广场、通道、绿地等公用环境场地的,村组可以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给予警告、经济处罚、强行搬离、没收等行政措施。《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数量、占用费收取范围及标准、违反《“三堆”管理办法》所采取的警告、舆论谴责、经济处罚、强行搬离、没收等行政措施的范围、程度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在征得51%村民同意的基础上确定。通过制订出台《农村“三堆”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营造优美整洁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管理办法》已于近日下发全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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