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521X6/2020-01498 | 发布机构:区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20-12-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渭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镇街、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各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将任务目标分解到科室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渭滨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负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被考核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渭滨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及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政务公开绩效评估细化指标,主要内容包括:
(一)权力运行公开方面:做好重大工作执行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重点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以及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限,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基础信息、财政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公共监管信息及减税降费信息等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三)解读回应参与方面:及时回应社会热点,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如有需要,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利用多种渠道有效扩大公众参与。
(四)服务公开方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将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五)网站平台建设方面: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机制,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地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六)组织保障方面:将政务公开列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细化责任分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考核监督。
(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加权量化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各占50%,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坚持周检查、月通报、季考核,采取日常工作检查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将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记录存档,每月通报,每季考核。
(一)周检查主要是按照各单位政务公开任务分解表逐项每周检查一次,主要包括各单位权力运行公开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解读回应参与情况、服务公开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及各单位在区政府网站的子页面及所负责的区政府网站栏目保障及专题的日常更新。
(二)月通报主要是在周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每月汇总通报一次,任何一项达不到公开标准要求的,该单位该月政务公开工作评定为不合格。
(三)季考核主要是在周检查、月通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权力运行公开、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参与、服务公开、信息报送、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保障等情况综合考评排名,并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报全区。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要点及其他相关要求,成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制定印发年度考核方案,实施年度考核。
(二)被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结合本考核办法明细表先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三)考核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自查汇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和民意调查等方式,确定年终考核分值,按日常考核50%,年终考核50%加权后综合评定单位全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目责考核,所占分值权重为4%。
第十二条 及时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考核对象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责任追究,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纪委监委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和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未按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内容,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未及时公开、公开内容不实、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应予公开而不主动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提供真实资料或作出回复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一)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二)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社会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政务公开周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2.在政务公开月通报中不合格的,季考核排名末位的,对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由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效能监察,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
3.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在年度政务公开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对所有责任人进行效能监察,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纪委监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具体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