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521X6/2021-00142 |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01-13 12:00:30 |
名 称:宝渭政发〔2021〕3号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渭政发〔2021〕3号 |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做好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管理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区政府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现将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予以公布,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区片综合地价及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本次公布范围为渭滨区辖区内石鼓镇、神农镇、高家镇三个镇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管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要针对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
三、全面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监督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把关。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从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渭政办发〔2018〕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渭滨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