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滨区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 11- 01 08: 56 信息来源: 渭滨区信息中心
信息来源:渭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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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进区政府网站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站是渭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其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weibin.gov.cn/。

第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区政府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渠道,是政府与群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桥梁,是渭滨区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网上政府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要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安全的原则。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以及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的指导、监管、考核工作;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负责督促各单位对有关政务公开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区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单位,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陕西政务服务网(渭滨区)的规范建设、运行维护、内容保障工作,做好与政府网站的数据和服务对接,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版块的建设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承担区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依据《渭滨区人民政府网站责任栏目明细表》按更新频次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和内容更新工作。

第五条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分局是区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指导舆情回应、统筹协调安全管理等工作,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三章  栏目开设及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等方面,分设新闻、政务、服务、互动、区情、专栏六个主栏目。

(一)新闻。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综合性、重大新闻的审核发布,所发布的信息要具备时效性。

(二)政务。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规划、协调、监督和考核,督促各栏目责任单位对栏目内容及时更新,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与职能,负责对应栏目的信息更新和维护。

(三)服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服务事项的梳理和办理,做好数据和服务的对接,实行前端整合,不断改进行政审批程序和方法,扩大网上审批范围,提高网上审批效能。

(四)互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区长信箱、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在线访谈、调查征集等政民互动栏目,架起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

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在线访谈栏目内容的审核发布;负责区长信箱中群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等问题的受理、转派和初次督办等工作。

(五)区情。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总体区情栏目和全区概况介绍的规划、排版与内容保障。

(六)专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题宣传、专栏或链接,由主办单位负责制作具体内容,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发布,区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

 

第七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所有栏目内容保障采取直接发布、网站链接、服务接口前端整合和后台数据对接等方式实现。

第八条  区政府网站各栏目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主动公开章节全面公开内容。

(一)要紧密围绕职能定位,及时更新、准确权威发布本级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权威信息,及时转载和宣传公开发布的国务院文件,及时转载应转载的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替换。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须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有关要求。

(二)政府网站各栏目不得发布与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发布来源不明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性信息以及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性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文档、图片和视频。

(三)信息发布形式力求多样化、丰富化、分众化,要充分考虑传播规律和受众偏好,实现文字、图片、动漫、音频和短视频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信息的到达率和渗透率。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地理信息部门公开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政府网站栏目调整以后,同步更新网站地图,保证网站地图和栏目相对应。

(四)要注重原创内容发布,及时做好信息更新,逐步增加原创信息发布的数量和频次,重要政务信息在政府网站同步更新,确保内容权威、准确、及时。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切实做好政务服务。

(一)渭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区政务服务总门户,陕西政务服务网(渭滨区)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组成部分。政务服务平台应实现与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认证、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要聚合政府网站与政务服务网相关信息和服务,实现“搜索即服务”。

(二)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建立统一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库,设置统一的政务服务网上办事服务入口,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明网上可办理程度,以表格化形式展示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发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

(三)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业务部门办事服务系统前端功能(统一展示),利用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综合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查询以及电子监察、公众评价等功能,实现网站统一受理、统一记录、统一反馈。

(四)政务服务平台主办单位应加强后台维护管理,负责相关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安全。

第十条  政府网站要切实加强政策解读、互动交流、舆情回应功能建设。

(一)搭建区政府统一互动回应平台,建立健全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模块,持续开展互动交流。要开设在线调查征集渠道(不含电子邮件形式),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汇聚网民意见建议并公开反馈结果。

(二)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按照主题、关注度等进行分类汇总和结构化处理,编制形成知识库,并实行动态更新。要利用智能问答机器人等24小时在线自动解答用户咨询。

(三)政府网站发布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产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必须相互关联;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必须同步发布解读材料。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权威信息,公布客观事实,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回应,阐明政策,释疑解惑。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发布辟谣信息,以正视听。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开展响应式设计,自动适配多种终端,加快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延伸,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多渠道传播政府声音。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人员须与编辑发布人员分设。编辑发布人员负责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内容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稿一致,发现原稿有问题时须及时沟通,发布前对审核人员审核过的文稿再次进行校对。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对拟上网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文字表述和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并对能否上网发布和内容保密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和建议。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对网民留言,应迅速办理,力争当日有效回复,最晚答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推诿、敷衍、超期答复。

第十四条  区政府网站应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及时更新。凡是政府网站首页信息及动态、要闻类栏目2周未更新;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6个月未更新;未提供网上有效咨询建言渠道;政务咨询类栏目有效留言3个月未回应;应更新但长期未更新的栏目数量超过(含)10个;空白栏目超过(含)5个等任一情况,即单项否决,判为不合格网站。

第十五条  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区政府网站应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应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十六条  网站内容保障单位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加快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留言舆情等“多位一体”融合发展,结合用户行为信息,精准研判潜在需求,主动为用户推送关联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或服务,分析研判社情民意,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对攻击、侵入和破坏行为以及影响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政府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加强区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及监测处置工作。

(一)区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安全保障,完善数据备份,区政府网站建设单位要加强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

(二)区政府网站建设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域名安全防护和监测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采取域名系统(DNS)安全协议技术、抗攻击技术等措施,防止域名被劫持、被冒用,确保域名解析安全。应委托具有应急灾备、抗攻击等能力的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进行域名解析,鼓励对政府网站域名进行集中解析。

第十九条  网站发布、转载任何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承接任何非公益类广告宣传,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功能定位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区政府网站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各单位专人专管,不得泄漏。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管理制度。区政府网站各涉及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一)专人负责制度。主办单位要配备足够工作力量负责所办区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维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管领导,分管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总负责人和各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设计、选题策划、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工作,鼓励推行总编辑负责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内容保障和安全运行。

(二)内容保障制度。明确区政府网站内容更新周期、保障单位等关键要素,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重要信息首发比例。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三)发布审核制度。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发布审核的主体和流程,坚持审发分离、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合法性。

(四)值班读网制度。区政府网站主(承)办、建设单位应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读网,对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对错断链、错敏词等及时整改。

(五)留言办理制度。区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每日登录相关互动交流系统,及时妥善办理、回复各类留言,按要求公开留言受理反馈情况统计数据。

(六)年报公开制度。区政府办负责编制并发布《渭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和日常监管通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按时限要求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七)定期培训制度。区级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必学内容,区政府办每年应组织开展全区政府网站管理相关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信息编发、政务服务、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能力,鼓励新闻编审人员参加媒体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强化运用政府网站履职能力。

(八)经费保障制度。区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日常运维、安全防护、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应做好全区政府网站监管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区政府网站监管评价及沟通协调机制。

(一)常态化监管机制。区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日监测读网、月单独提醒、季发文通报、年绩效考核”的方式,对区政府网站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二)考核评价机制。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列为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检查和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全区政务公开评估范围,对因政府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协同联动机制。建立与宣传、网信、编制、公安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做好重大事项沟通、信息共享、问题处置工作;做好区政府网站与相关媒体的工作沟通和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相关工作,不断推进信息同源、联动发布,扩大传播力、影响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强化督办问责。区政府办要加大对区政府网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区政府网站责任栏目信息发布不及时、问题整改不积极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开展的政府网站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信息或被点名批评的问题以及被媒体负面报道的信息,在迅速整改问题的同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采取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渭滨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宝渭政办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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