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4946J/2022-01571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1-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渭滨区司法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1-12 15:31:0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向社会公开《渭滨区司法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数据统计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区司法局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落实信息公开,推行“阳光司法”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一年来我局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信息,提高了我局工作透明度,以信息公开监督权力规范运行。

(一)主动公开:2021年3月11日开通“渭滨司法”公众号后,共发布工作信息68篇,转载32篇。

(二)依申请公开:无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公开3份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申请发布基层动态22条,通过区融媒体中心在“爱渭滨APP”发布工作动态28条。

(五)监督保障:区司法局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占相应分值,积极参加区政府组织的业务培训,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工作,主管领导负责信息的公开和审核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2

2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2.重复申请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今年以来,虽然我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要求和群众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干部法治意识树立的还不够牢固;二是队伍建设仍然比较薄弱,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三是创新意识不足,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还不够突出。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我单位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