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521X6/2022-03535 |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10-21 18:11:42 |
名 称:关于印发渭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渭政发〔2022〕24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渭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相应预案同时废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渭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目 录
1总则....................................................................................................... 5
1.1目的意义.......................................................................................5
1.2适用范围......................................................................................6
1.3工作原则......................................................................................6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7
1.5应急预案体系..............................................................................8
2组织机构与职责...............................................................................10
2.1领导机构与职责.......................................................................10
2.2工作机构与职责.......................................................................11
2.3专项指挥机构与职责...............................................................11
2.4基层应急机构及职责...............................................................13
2.5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14
2.6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及职责......................................................14
3监测与预警........................................................................................14
3.1监测与风险管控.......................................................................14
3.2预警............................................................................................16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20
4应急处置与救援................................................................................20
4.1信息报送....................................................................................20
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22
4.3分级应对和应急响应...............................................................23
4.4现场指挥部................................................................................26
4.5处置措施....................................................................................28
4.6社会动员....................................................................................32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32
4.8应急结束....................................................................................34
5恢复与重建........................................................................................34
5.1善后处置....................................................................................34
5.2社会救助与抚恤.......................................................................35
5.3保险............................................................................................36
5.4调查与评估................................................................................37
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37
6应急保障...........................................................................................38
6.1应急队伍保障...........................................................................38
6.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40
6.3交通运输保障...........................................................................42
6.4物资装备保障...........................................................................43
6.5医疗卫生保障...........................................................................44
6.6治安保障....................................................................................45
6.7疏散避难保障...........................................................................45
6.8资金保障....................................................................................47
6.9法制保障....................................................................................47
7预案管理...........................................................................................48
7.1制定与备案................................................................................48
7.2应急演练....................................................................................49
7.3宣传与培训................................................................................50
7.4预案评估与修订.......................................................................51
8附则与附件.......................................................................................52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52
8.2本预案说明................................................................................54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56
附件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61
附件3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62
1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渭滨区机构改革方案》《渭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目的意义
1.1.1渭滨区文化历史悠久,迄今发现的姜城堡、桑园铺、塔稍、石咀头、茹家庄、竹园沟等新石器时期遗址、文物,证明7000多年前原始部落已密集渭滨区,繁衍生息。
1.1.2渭滨区人口稠密,流动人口多,建筑密集,经济要素积聚,各项活动频繁。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条件。
1.1.3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总纲,用于指导发生在渭滨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渭滨区,应由渭滨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安全意识,坚决扛起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区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作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园区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机构。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园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属地管理范畴。
坚持高效协同、综合应对。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地军队、武警以及社会力量的特长优势,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全区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4.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1.5应急预案体系
为了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不同的责任主体,目前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划分为区、基层、企事业单位3大类6个层次。即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大型活动预案六个层次,见图1-5-1。各层次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通用方法和指导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修订,区应急局具体组织,要突出“总体指导”,重点在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为应对某类或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重大活动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修订,由专项机构实施,要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
对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要突出“专业应对”。部门应急预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要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做到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一类是本部门根据职责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其他各级应对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设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办事机构由区委、区政府指定。
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提请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及请示相关事项,协调与市级有关部门、驻地部队、中省市在渭单位及相邻县区等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2.2工作机构与职责
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在专项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要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3专项指挥机构与职责
2.3.1区委、区政府根据全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1)。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衔接,提出响应启动建议和措施。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开展相关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全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对工作。
2.3.4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2.3.5区级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构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的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见附件2)。
2.3.7处置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基层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镇街是应急救援基本单元,应确定镇街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镇街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镇街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体制建设;整合应急资源,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2)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辖区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及控制工作,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应对工作;
(4)制定完善镇街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工作;
(5)认真执行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准确报告和反馈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6)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配合区级相关部门或自行开展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7)建立镇街应急机制,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5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6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及职责
2.6.1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2.6.2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2.6.3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级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1.1全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各镇街和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镇街和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构和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镇街和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可能对全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 公安110指挥中心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3.1.6区级相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全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1.7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全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构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级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划分标准执行。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市上预警情况负责发布和解除。
(2)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全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12379)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相关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景区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或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区政府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辖区预警级别,并报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各镇街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级相关部门和气象、生态环境、金融、文化和旅游、工信、商务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完善区、镇街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1.1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4.1.3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镇街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1.4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事发地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1.6对于涉外(港澳)人员的突发事件,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同时通报区委外事办。
4.1.7对于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信息上报流程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4.1.8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1.9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市级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渭滨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2.3镇街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4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5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镇街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分级应对和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以及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的一般突发事件的,根据《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分别由中、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4.3.2响应级别划分
由区级应对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按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区级应急响应分为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区级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配合上级做好由中、省、市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区级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区级领导同志担任。
区级二级响应,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对需启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指挥长由区级专项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区级三级响应,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区级专项机构或牵头部门启动,应对需启动部门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及措施在相关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响应级别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4.3.3扩大响应
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或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地响应时,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全区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以区政府名义提请上级决定;需要全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报请上级决定后实施。
4.3.4响应启动
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后,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出响应级别、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等建议,报专项机构负责同志。
(2)通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3)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处置要求,同时根据救援需要提供指导支援。
以上落实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4.3.5指挥协调
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体系进行明确。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对工作。区、镇街对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上级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灾害监测、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工作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4现场指挥部
4.4.1现场指挥部组建
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区主责部门牵头,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在全区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全区派出工作组时,区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3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
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镇街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镇街,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委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或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交警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或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进出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区委政法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6社会动员
4.6.1区政府、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6.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省市及区相关规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和区级处置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1]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在24小时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舆论引导
区委宣传部会同公安渭滨分局、应急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的镇街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当突发事件超出全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外事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8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应急、卫健、公安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事发地的镇街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生态环境分局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区住建、城管执法、林水、交通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应急局,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区民政局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民政局、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
5.2.4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6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局,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5.3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金融办协调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5.4调查与评估
5.4.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渭滨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处置主责部门牵头,针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5.4.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5.5.1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5.5.2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区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渭滨区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6.1.2专业应急队伍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区应急、网信、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林水、住建、农业农村、卫健、交警、城管、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各行业(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
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并由各负责组建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认定和统筹管理。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行业(领域)区级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未组建区级专业应急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的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需要,由区政府统一调动专业应急队伍赴渭滨以外地区执行任务。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调动专业应急队伍赴渭以外地区执行任务时,应及时向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约定、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1.3基层应急队伍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统筹,依托镇街、社区(村)辖区内城市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基层网格员等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以及成年的社区志愿者、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镇街、社区(村)的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6.1.4社会应急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应急志愿者等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1.5驻渭部队应急力量
驻渭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由驻地火箭军、联勤部、武警渭滨中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与驻渭部队的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能力。
6.1.6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区级相关部门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或依托市级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6.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1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规划,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配合,建立全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无人机等移动指挥装备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区级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城市大脑”,将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信息化和结构化,辅助应急指挥与决策。
6.2.2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机要等部门负责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配合,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3公安渭滨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配合,加强全区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全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4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决策水平。
6.2.5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区、镇街、社区(村)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2.6区工信局负责依托辖区科研机构,借鉴省市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方案。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局、渭滨交警大队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住建、城管执法和林水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渭滨交警大队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公安、应急、消防、卫健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6.4物资装备保障
6.4.1全区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区应急局牵头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互联的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区应急、商务、发改及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局等部门,分别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区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改、市场监管、商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应急物资相关规划布局、认证审批、建设投产、研发创新、激励扶持等工作,增强多灾种条件下的重要物资快速投产和持续生产能力。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采取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4.2应急、发改、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健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所需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区发改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4.3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处置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调拨全区应急物资时,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
6.4.4区级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辖区部队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全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4.5全区依法推动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5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120急救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卫健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会同林水、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治安保障
6.6.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和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社区(村)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公安部门牵头,武警渭滨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社区(村)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社会稳定。
6.6.3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时,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7疏散避难保障
6.7.1疏散计划
区各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指挥部和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根据历年事故发生的种类、后果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规划,对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后果严重的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地区组织制定人口疏散计划,提早准备人员疏散方案。
区各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指挥部和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共同商议人口疏散计划的制定,明确疏散人员的种类、特殊人群数量、疏散路线以及避难所的明确地点,确保疏散过程中通信良好、交通便利,资源充足,特殊情况下,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定期对疏散计划进行培训、演练以及评估,确保疏散计划的实际可行性。
6.7.2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地震局)等部门,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区城市规划体系。区住建局(地震局、区人防办)、区林业局、区教体局等部门和各街镇、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各种应急避难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避难。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8资金保障
6.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区财政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4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8.5区级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9法制保障
6.9.1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9.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全区律师团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6.9.3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7.预案管理
7.1制定与备案
7.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区级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修订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3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7.1.4区、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区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7.1.5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辖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7.2应急演练
7.2.1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区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需开展验证性应急演练。
7.2.2区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镇街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3宣传与培训
7.3.1宣传教育
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街、姜谭经开区管委会、天台山管委会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全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培训
区级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应急管理培训的作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原则上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8 附则与附件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又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区委、区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工作手册可与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应对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区级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即区属相关部、委、办、局。
区有关单位:是指与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级相关人民团体、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全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8.2本预案说明
8.2.1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审定。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
8.2.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