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521X6/2022-04199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30 18:46:32
名  称:关于印发《渭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渭政办发〔2022〕50号

关于印发《渭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3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渭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渭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渭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气象灾害预案》《渭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霜冻、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大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时刻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高度重视,减轻气象灾害风险,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预警先导、协同联动。气象部门以气象灾害预警的形式对应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的应急处置措施,强化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政府快速决策调度机制、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气象灾害防御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级负责,地方就近指挥原则。灾害发生地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气指),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文旅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烟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讯企业、国电地电、广电网络公司分管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

  2.2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组织做好我区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霜冻、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大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代表区政府行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统筹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处置、应急动态信息汇总、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工作,高效快速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2.3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气指日常工作,制定、修订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区气指汇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召开年度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检查指导各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影响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区气指办职责;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救援受困群众。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立项及资金争取工作;做好救灾应急粮油储备调拨、供应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价格监测调控,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学生安全;组织、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天气变化和预报预警信息,科学统筹安排重大体育赛事,保障赛事安全运行,引导公众安全观赛,必要时停止办赛。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负责组织对灾区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组织相关市场供应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灾后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应急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环境监测预警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建局:督促依法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发生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市政进行安全鉴定;组织、协调灾害发生地城区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开展户外大型广告设施在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预报天气前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城市基础设施行业落实气象灾害防范主体责任,维护好灾害性天气下城市正常运行秩序。

区交通局:指导公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负责公路运行监测,组织、指导开展公路抢修保通保畅和运力调配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各镇做好气象灾害下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各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畜牧、渔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区文旅局: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做好灾害性天气下景区安全提示警示和安全运行工作。

区卫健局: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统筹采取措施保障常规诊疗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镇和有关单位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做好相关救灾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后市场秩序管控,应急物资价格、质量管控。

区林业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严密监测全区各大水库、河湖堤坝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向区气指反馈林草火情,根据火点监测和火险气象条件等,加强对高火险地区和灾害性天气对林业生产影响的监控。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镇及时将符合监测范围的受灾农户纳入监测帮扶,适时开展救助。

区烟草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镇做好灾害天气下烟草种植及烟叶生产;监测、发布烟草灾情,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各镇保护或抢收烟叶,指导烟草种植行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国电地电: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通讯企业:配合区气指及时做好精准靶向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气象监测网络的数据传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气象灾害救援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数字电视、区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5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级有关单位做好指导。

2.6 应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并定期向区气指办报送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及其相关信息,责任人有变动及时更新补报。应急责任人要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接受相关培训,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区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联合开展灾后调查。

各镇街应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对于直接管辖的社区、行政村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施行统筹管理,实现多员合一、共建共享,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气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风险防范

3.1.1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区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建立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3.1.2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气象、林业、教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文旅、农业农村、电力、通信、邮政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检查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3.1.3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各镇街应当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属地情况,制定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各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预警信息,建立不同级别的风险指标体系,制订本部门的防御措施,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标准,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3.2监测预报预警

3.2.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快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2.2 信息共享

区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区气指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气指办反馈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区气象局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2 发布内容

区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建议和发布机关等。

3.3.3 发布途径

气象、应急管理、工信、广电、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全力支持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在接收到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区气指的要求随时采取插播、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方式迅速播报和传递预警信息。各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偏远山区等地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各镇村应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向当地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预警发布单位反馈预警接收结果。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等应采取上门通知、点对点告知等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应知尽知。

应急管理、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交通、林业、教体、住建、邮政等部门在接收到当地气象部门权威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通过部门内部或分管领域行业内部的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微博、微信、APP、短视频等途径快速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预警准备

区气象局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区气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研判、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镇街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媒体、融媒体做好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气象灾害应急明白卡等方式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的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气指报告。各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气象灾害信息。

4.2 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会商

区气指办与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会商机制。区气指办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开展灾害会商,分析气象灾害和灾情发展趋势,为区气指开展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2响应等级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区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气象灾害,Ⅰ级为最高级别(见附则8.1.1)。

4.3应急响应启动

4.3.1 Ⅰ级应急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当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见附则8.2.1),区气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分析研判,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气象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区气指及时发布启动Ⅰ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防御情况。

(2)区委、区政府领导适时主持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区气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区气指领导带领专家组赴一线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技术指导。灾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灾救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区气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集中办公,加密会商和落实抢险救灾救援工作。气象、林业、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灾情。

(5)相关镇街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各专项机构、相关部门根据暴雨、暴雪、干旱等Ⅰ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职责,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及时启动以下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并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门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化旅游部门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门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或抗旱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消防救援部门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暴雪、干旱等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2 Ⅱ级应急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当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见附则8.2.2),区气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分析研判,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气象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区气指及时发布启动Ⅱ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防御情况。

(2)区委、区政府领导适时主持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区气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区气指领导带领专家组赴一线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技术指导。灾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灾救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气象、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值守,各相关单位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值守,按职责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灾情。

(5)相关镇街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各专项机构、相关部门根据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干旱等Ⅱ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职责,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及时启动以下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并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门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化旅游部门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门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或抗旱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消防救援部门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卫健部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干旱等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3 Ⅲ级应急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当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见附则8.2.3),区气指组织会商分析和综合研判后,适时启动气象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1)区气指及时发布启动III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防御情况。

(2)区气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适时主持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区气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气指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区气象局负责同志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气象防灾减灾技术指导。

(4)气象、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密切监视灾害发展态势并及时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实行负责人带班,按职责组织开展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灾情。

(5)相关镇街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各专项机构、相关部门根据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大雾、沙尘暴等III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职责,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以下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并组织做好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适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适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门适时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化旅游部门适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门适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或抗旱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消防救援部门适时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卫健部门适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门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大雾、沙尘暴等等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3.4 Ⅳ级应急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见附则8.2.4),区气指组织会商分析和综合研判后,适时启动气象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1)区气指及时发布启动IV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防御情况。

(2)区气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适时主持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单位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区气指领导带队赴一线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区气象局负责同志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气象防灾减灾技术指导。

(4)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各有关成员单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按职责做好防灾巡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5)相关镇街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各专项机构、相关部门根据暴雨、霜冻、高温、雷电、大雾、沙尘暴等IV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职责,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以下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做好防御和应对各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适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适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门适时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化旅游部门适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门适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或抗旱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消防救援部门适时启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卫健部门适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门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霜冻、高温、雷电、大雾、沙尘暴等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4.4 指挥与调度

预案启动后,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区气指办。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会商,做好预报预警等服务工作。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区气指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全力抢救受灾人员,邻近的镇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信息公布

区气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类别、强度、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等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事态进展情况、事故原因分析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气指报请区政府同意,发布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5 恢复与重建

5.1规划制定与组织实施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相关镇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区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区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对口支援机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分析及灾情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上级政府、上级气指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区金融办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讯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讯保障系统。通讯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讯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讯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给相关单位和群众。

建立和完善区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救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队伍保障。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镇街根据需要组织引导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工作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

区交通局要完善抢险救灾及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畅通。

区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渭滨分局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 技术储备和保障

区气指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预案演练

按照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各成员单位应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种类与级别

     灾种

级别

暴雨

暴雪

寒潮

霜冻

大风

高温

干旱

雷电

大雾

沙尘暴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表示有相应级别和灾种的应急响应)

8.2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8.2.1  I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暴雨:24小时内连续两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者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将有3个以上镇街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以上镇出现2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个以上镇街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以上镇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仍有1个以上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24小时内连续两次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过去24小时3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分地区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4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其中1个以上镇街的部分地区出现特旱等级,且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4)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8.2.2  II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暴雨: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发布一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者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将有3个以上镇街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以上镇街出现2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个以上镇街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降雨量仍将达到100毫米以上。 

(2)暴雪:24小时内连续发布两次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或发布一次暴雪橙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雪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过去24小时3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48小时内发布寒潮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街;或过去24小时4个以上镇街日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日最低气温仍将下降8℃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0℃。

(4)大风:24小时内发布大风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过去24小时内3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或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其中1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1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5)干旱:2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其中1个以上镇街的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且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6)需要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8.2.3  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暴雨: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发布一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个以上镇街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雨,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 

(2)暴雪: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雪黄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者过去24小时3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48小时内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街;或4个以上镇街过去24小时日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日最低气温仍将下降8℃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0℃。

(4)大风:24小时内连续两次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街;或过去24小时内3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或阵风7级)以上的大风,其中1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或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5)高温:连续五天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街;或过去连续三天4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日最高气温达到40℃,且预计未来连续三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以上高温天气。

(6)干旱:2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7)大雾:24小时内发布大雾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3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且大雾天气将持续。

(8)沙尘(暴):24小时内发布沙尘暴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以上镇街将出现强沙尘暴天气。

(9)需要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8.2.4  IV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暴雨: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发布一次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已有3个以上镇街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区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

(2)霜冻:48小时内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以上镇街;或过去24小时内3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分地区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0℃以下,已经出现对当季主要作物产生影响的霜冻天气,且地面温度将进一步下降。

(3)高温:连续五天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镇街;或过去连续三天4个以上镇街的大部地区日最高气温达到37℃,且预计未来连续三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4)雷电:全区大部分地区发生雷电活动,已造成雷电灾害事故,且雷电天气持续。

(5)大雾:24小时内连续两次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3个及上镇街;或3个以上镇街大部地区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其中有1个以上镇街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且大雾天气将持续。

(6)沙尘(暴):24小时内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以上镇街将出现沙尘暴天气。

(7)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8.3名词术语

各类预警信号标准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