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521X/2022-02843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2-16 14:21:12
名  称: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诉案件应诉程序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渭政办函〔2022〕4号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诉案件应诉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16 浏览次数:

                           宝渭政办函〔2022〕4号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诉案件应诉程序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民事案件应诉的程序,全面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应对行政应诉的能力,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发生涉区政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民事案件,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分别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进行书面报备,报告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

2.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以区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该部门为应诉承办机构。

3.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及单位的,以牵头部门及单位为应诉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将该案件分别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进行书面报备,其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4.应诉承办机构必须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立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5.应诉准备期间,应诉承办机构应当组织涉诉相关部门、机构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研判会议,提出应诉方案并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

6.应诉承办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与人民法院、原告沟通协商,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预防和化解机制,将风险评估设定为重大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社会稳定性及风险可控性进行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制定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7.加大追责力度,对具有以下情形:一是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或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或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是不积极应诉或应诉工作不当的;五是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导致应诉案件败诉的, 严格执行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