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521X/2022-02842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8-01 16:03:16
名  称:关于印发《渭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渭文旅发〔2022〕21号

关于印发《渭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01 浏览次数:

渭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促进秦岭地区农家乐高质量发展,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地区农家乐基本要求》《宝鸡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秦岭地区生态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利用乡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提供观光游览、农家餐饮、旅游民宿、农事参与、文化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渭滨区秦岭地区指秦岭山体东、西、南以区行政区划为界,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总面积447.70平方公里。共涉及3镇(神农镇、石鼓镇、高家镇),27个行政村(神农镇竹园沟村、益门堡村、太平庄村、大湾铺村、大散关村、夏砑壑村、邵家山村、任家湾村;石鼓镇茵香河村、中岩山村、龙山河村、孙家庄村、龙凤山村、李家槽村、王家河村、柘

沟村;高家镇厥湾村、明泉村、水泉路村、太寅村、苟家岭村、解家滩村、新安村、晁峪村、上川村、李家塄村、甘庙村)。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区秦岭办编制《渭滨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划定秦岭地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渭滨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在核心保护区外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对农家乐发展进行统一布局,并在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建立农家乐总量控制机制和管控措施。

第六条 农家乐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开办农家乐:

(一)秦岭核心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区;

(四)特殊及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

(五)耕地、林地、湿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

(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违章建筑、临时搭盖的设施和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等;

对具有以上情形已开办的农家乐以及涉及土地违法的农家乐一律依法关停取缔。

第八条 区住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各镇加强乡村旅游风景道路、乡村大地景观建设和整村风貌改造提升,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善生态停车场、旅游标识等基础设施,为农家乐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九条 区住建、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林业(水利)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秦岭生态保护区连片农家乐旅游村配备完善的供水设施,保障供水安全;建设系统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农家乐不得破坏、擅自停用污水处理、废气排放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保护区民居,农家乐建筑物的高度、外延、色彩、风格等作出规范性要求,坚决杜绝超面积建设,维护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一致,彰显地域文化特色,提升整体建设品位。

第三章开办经营

第十一条 农家乐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使用权应明晰,且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结合服务项目和内容,取得合法用地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有效证照,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从业人员应具有有效健康证明。

在秦岭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建筑物和场地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在开业前持合法用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特种行业许可证、餐饮和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应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进行补充登记备案,办理后方可继续营业。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场地、食品经营场所、客房、公共卫生等接待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经营场地生态环境良好,建筑结构良好,建筑物安全、稳固,布局科学合理,照明、采光、通风优良,无安全隐患。设置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安全警示标志,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区域。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设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客房设施、设备及用品齐备、完好、安全,有暗锁防盗设置、应急疏散图、应急照明设施,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客房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和《公共卫生场所管理规发》GB37487-2019的要求。

(四)公共卫生间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无味、管理有效。厕所具备水冲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通风、透气、采光良好。具有有效的粪便处理措施。应符合GB/T18973一2016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相关规定。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设备或者设施。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项目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所有项目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应急、公安、住建、食品安全、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确保农家乐建筑物安全稳固,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游乐、娱乐设施设备完好,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识明显、防护设施齐备。

第十七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规定,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生活垃圾一律施行统一收集、转运处理;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按照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未在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采取自建设施处理或运转至就近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积极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加装油烟净化器,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秦岭地区农家乐转型升级发展的具体激励政策,加强对农家乐的宣传推介和行业培训,鼓励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创建省级星级农家乐,促进农家乐转型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家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部门各负其责。

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是农家乐管理的直接主体,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农家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指导落实农家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地区农家乐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区秦岭办:负责协调督促区级有关部门、各镇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农家乐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对农家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农家乐等级评定和品牌培育,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自然资源和规划渭滨分局:负责农家乐合法用地手续办理,农家乐经营涉及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渭滨分局:负责农家乐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及废气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家乐实行明码标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卫健局:负责设置客房的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及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农家乐建设管理,指导监督农家乐建设、规划、施工及安全鉴定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农家乐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渭滨分局:负责农家乐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治安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农家乐厕所改造,负责村民开办农家乐涉及宅基地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做好休闲农业、农旅融合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区应急局:负责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林业(水利)局: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经营和农家乐周边河道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秦岭地区产业指导目录,负责职能范围内与秦岭地区农家乐相关的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工作。

区财政、工信、民政、科技、教体、气象、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秦岭地区农家乐监督工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区秦岭办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定期不定期组织秦岭办、文化和旅游、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家乐规划建设、安全、环保、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各镇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联合执法中发现不符合农家乐场地要求、空间限制、保护要求的,严格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过整改仍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农家乐经营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规划建设、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文物保护、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工作纳入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农家乐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