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30401367Q/2023-04151 发布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1-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4:36:43 浏览次数:

    为依法保障2022年工伤职工待遇,切实做好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工作,现就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非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以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90996元/年作为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