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30401367Q/2023-06525 发布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1-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宝渭人社理告字〔2023〕204号)

发布时间: 17:06:08 浏览次数:

宝鸡恒企千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610302MABRQNNF5Q)

(法定代表人:杨刚)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五日内支付劳动者李宏斌工资14068.13元,刘燕工资7983.7元,吴同环工资8057.51元,张会会工资10949.41元,尹花花工资10017.51元,李亚茨工资11817.51元,王宁宁工资17299.54元,共计80193.31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917-2776965

监察机构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