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276/2023-07103 发布机构: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12-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17:18:26 浏览次数: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