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276/2023-07103 | 发布机构: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12-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