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4946J/2023-04995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4-23 14:38:54
名  称:关于印发渭滨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渭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渭政办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渭滨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渭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23 浏览次数:

                                                                                                                                                                                                                          宝渭规〔2023〕002-区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渭滨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渭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政策解读:图解:做好农村供水管理,规范维修基金使用

渭滨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资源,加强用水过程管理,全面提高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前期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平,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使我区农村供水工程从建到管有章可循,长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我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主要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提供人畜生活用水的活动。其他形式的用水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安全饮水、乡村振兴、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项目资金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形式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也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章节规定。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制。

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前期规划、项目编报、计划下达、综合协调、技术指导、跨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管理,组织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办公)。

区发改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护、饮用水源保护等项目的批复立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开展农村供水价格指导、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护、水质检测、日常运行补助资金的筹集,全区农村供水工程预算编制、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源安全。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职责范围内的农村供水项目履行核准、审批、备案职能。

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规划、项目申报、方案编制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及安全生产。村组具体负责单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

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服务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坚持为村民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第五条 农村供水推行集中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水养水、计量收费等制度,实行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检测、统一规范管理。

第六条 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对在农村供水建设、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区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依据区域总体规划、乡村振兴发展规划,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顶层设计,稳步实施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农村供水设计。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实行分级审批。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经省水利厅审查提出行业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到“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经市水利局审查提出行业意见后,由市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的审批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水利发展资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由水利部门逐级审批。

第十条  各镇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依法依规配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区乡村振兴局配合每年保障一定数量的衔接资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运转。区发改局应当保障一定数量的项目前期费用,用于编制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可研和设计。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及全区农村供水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招标代理、项目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驻地监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巡回监理。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施工必须严把材料质检、施工监督、检查验收、运行管理等关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供水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坚持资金不到位不准招投标,前期工作不到位不准开工,中标单位不准转包,建筑材料未经检验不准使用,没有进行阶段检查验收不准继续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施工时,涉及占地、房屋、村庄、电力、通讯线路等设施时,镇村及电力、电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为施工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办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投资兴建各类供水工程。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民自行筹资,统

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施工、统一标志。新建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安装入户水表,积极推行安装预付费智能水表。

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完工后,用户需要连接管道供水,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缴纳管道开口材料费及安装费,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严禁私自接水。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审批权限由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分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新建供水工程要与水源保护同时规划、同时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国家投资资金必须“建立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国家投资资金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区财政局负责报账、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国家资金下达计划、资金预算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申请,按照国家现行资金管理规定及我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每笔资金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财政局审批拨付。资金拨付需按规定留有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使用一年未发现质量问题,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和申请报告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维修费用拨付。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明晰产权。

凡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其国家投资部分(户表至水源侧)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各镇人民政府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水户所有。

国家补助投资或个人投资修建的水窖、土井等小型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跨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区水利局进行管理。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单村供水工程由项目受益村进行管理。

各供水工程可因地制宜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区水利局牵头,各镇负责,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敲门入户大排查工作,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敲门入户、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群众饮用水、供水问题反映及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按规定时限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供水工程由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修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维修费从提取的工程维修基金中支取。

第二十七条 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

单位将生产设施与供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八条 供(净)水厂30米以内,供水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因其他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供水水源管理。生态环境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照《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划、立、治”工作。对千人以上水源全面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供水工程全面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生态环境分局要联合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现场督查巡查水源地保护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集中供水的镇村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并要逐步关闭已建的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应全面配备消毒设施,消毒剂要计量投加;百人以上供水工程应采取定期投加消毒剂等适宜消毒措施,提升农村供水水质达标率,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万人以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天要对出厂水9项指标进行检测,检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区卫健局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进行“常规+风险”指标各抽检一次。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查找原因,找准水质问题症结所在,向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水质改善意见和建议。供水管理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净水设施和消毒处理整改到位、供水水质达标。

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按照年度水质检测工作计划,对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检测,确保水质检测全覆盖。

水厂自检费用由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收入中列支,区级检测运行费用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

第三十三条 水源地周围和水厂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农村水厂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因开矿、建厂或其他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少等引起饮水困难的,应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各供水管理单位应配置专职水管员,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巡查管护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上报等工作,并保证每周三次以上工程巡查及管护。

水管员应熟悉管护区域供水设施的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抢险方案,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水管员应身体健康,原则上由聘用单位组织每年体检一次。

第三十七条 各镇及各供水管理单位应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修订完善一次,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双方协商制。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报发改部门确定。供水价格包括原水成本、工程折旧费、维修费和运行管理费,其中,维修费按工程实际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提取维修费0.2元。收取的维修费计入维修基金。

第三十九条 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可按约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区水利局备案。

第四十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计提维修费,其他性质的供水工程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工程提取工程折旧费,年折旧费率按不高于工程固定资产总值的4.5%计提(具体由各供水管理单位视实际情况而定),计提年限为20年。所提折旧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

第四十一条 工程折旧费和维修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收取,上缴镇人民政府专账代管、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审计、水利局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供水工程提取的折旧费和维修费只限于本工程使用,不得调剂和透支。

第四十二条 使用维修费时必须由供水管理单位编制维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维修的目的和修理内容,经镇水管站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使用达到年限后,可使用该工程折旧费进行工程更新重置,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意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报告,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区水利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 鼓励在自愿的原则下给农村供水工程办理财产保险,在工程遇到冻害暴雨等自然灾害时,为迅速恢复供水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十五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的个人和单位,供水单位有权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供水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将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至2028年4月30日止。

原宝渭规〔2017〕003-区政办003(宝渭政办发〔2017〕77号)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渭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渭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加大建后管理力度,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以政府性投资为主兴建的向农村提供人畜生活用水的农村供水工程。其他性质的供水工程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维修基金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为主,区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为辅,并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项目受益镇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工程建后管理、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区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要及时组织区级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以月为单位筹集,可逐年累积。维修基金由各工程提取的维修费和区财政每年的专项补助组成,先筹后补,不筹不补。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辖区内以政府性投资为主兴建的向农村提供人畜生活用水的农村供水工程必须计提维修基金。其他性质的供水工程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提取方法为

供水单位提取的维修费,按工程实际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提取维修费0.2元。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设立各镇年度财政补助最低限,分别为:高家镇20万元,神农镇10万元,石鼓镇10万元。各镇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筹集维修基金,筹集6个月以后,在自筹维修基金支配不够的情况下方可动用区财政补助维修基金。各镇根据年度维修基金使用、审计情况,向区财政局以专项经费方式申请拨付补充维修基金达最低限,同时抄送区水利局。工程撤并或终止的,其已结存的维修基金作为工程所在镇的维修基金,由其统筹使用。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由工程所在镇“建立专账、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累计积累”。每个供水工程提取的维修费只限于本工程使用,一般不得调剂和透支。

第九条 使用维修费时必须由供水管理单位编制维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维修的目的和修理内容,经镇水管站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报区水利局备案。区财政、审计、水利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缴纳维修费的工程均列入当年度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具体是户表(不含户表)至水源侧工程的维修可以使用维修基金,入户工程(户表和户表用户侧)不在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维修结束,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进行验收,凭审批表和验收表方可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汇报,经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区财政、审计、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内部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至2028年4月30日止。

原宝渭规〔2017〕003-区政办003(宝渭政办发〔2017〕77号)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渭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