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53687039J/2023-04743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4-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国务院食安委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自“两个责任”工作开展以来,石鼓市场监管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线上线下齐发力,通过分级建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题培训包保干部和包保主体、配合包保干部督导检查等方式,以点拓面、层层落实,全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见效。然而,虽然已有明确规定,但却总有个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置若罔闻,不落实相关要求。
4月6日,渭滨区市场监管局石鼓市场监管所开出了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第一单”!4月6日,石鼓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包保主体进行督导检查,发现2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记录缺失。同时,存在“三防”措施不到位、培训制度未落实等问题。执法人员再次对经营主体宣贯解读《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记录台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上述2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未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进行合理管控,反映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下一步,石鼓市场监管所将把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作为今年重点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规定》落实的指导力度,督促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三类人”任命,抓好“三件事”落实,完善“三本账”记录,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