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521X6/2023-05256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5-16 19:34:53
名  称:关于印发《渭滨区防汛应急预案》《渭滨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渭政办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渭滨区防汛应急预案》《渭滨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16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渭滨区防汛应急预案》《渭滨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渭滨区防汛应急预案》《渭滨区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渭滨区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做好洪水灾害的防范应对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3适用范围

渭滨区辖区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江河洪水、城市内涝、山洪以及由于地震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等洪水灾害。

渭滨区地处秦岭北麓,境内分布着渭河及其十二条支流(晁峪河、固川河、甘峪河、太寅河、塔稍河、清姜河、瓦峪河、石坝河、龙山河、沙河、茵香河、金陵河),三座小二型水库(甘峪河水库、寺沟水库、正沟水库),16处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2021年洪涝灾害新增未在册的地质灾害点,10余处城市低凹易涝区,多处设防标准较低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生命线工程、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下超市、下穿隧道、地下人防设施等,为全区防汛重点区域。每到汛期,常受局部暴雨洪水及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1.4工作原则

1.4.1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的首要目标任务。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

1.4.3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4坚持依法依规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群平战结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镇(街)都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应急工作。有防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主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的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林业(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区林业(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教体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统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气象局、渭滨交警大队、渭滨消防大队、武警渭滨中队、天台山管委会、南山建委、益门水文站、市渭河生态公园、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中心、宝鸡峡林家村水库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区应急局对外是两个机构,分别以各自名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区防汛抗旱保障中心主任担任。

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防汛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省委、省政府、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区防汛工作,充分发挥在防汛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全区防汛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工作责任制,督促镇街、重点区域、城市和辖区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责任人落实责任;组织制定全区防汛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和镇街编制辖区江河洪水防御、山洪灾害防御、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预案方案;组织开展防汛检查,指导督促洪涝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治理;负责防汛专家队伍组建管理,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并组织预案技术交底等;负责区级防汛物资、装备、设施、设备等采购储备、调度配送、补充更新等;及时掌握发布全区汛情灾情,组织指导重大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织汛情和灾情会商研判、应对处置、指挥调度,指导协调洪水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和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负责应急度汛、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物资储备和能力建设等防汛资金计划和使用管理;组织协调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职责

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部门)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区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汛预案方案修编演练,负责有关防汛预案和调度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协调指导辖区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洪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全区汛情、灾情等统计、报告、发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洪水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区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更新、调配和资金管理,指导镇街、相关部门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准备、检查和考核、表彰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防汛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1.区武装部: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和协调驻区部队、辖区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救援救灾任务。必要时协调、调动驻宝部队参与全区重大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洪涝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统筹全区防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镇街、相关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区防汛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统一调度;负责督查、检查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3.区林业(水利)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依托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负责雨情和水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工作;组织编制辖区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辖区涉河在建工程跨汛期施工审批、监管,指导区域内水库、陂塘、水电站、淤地坝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负责辖区河道的清障,协调渭河拦河闸、清姜河和金陵河等市区河流橡胶坝等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河流、水库、陂塘等防洪工程的维护管理及防洪调度方案的实施和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全区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其防汛抢险撤离工作。

4.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履行行业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防治抢险撤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

5.区住建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城市排涝和有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本辖区城市洪涝灾害防治工作,协调市住建局做好城市道路、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设施设备、下穿隧道、地下车库超市商场、排水、桥梁、涵洞、路灯以及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洪工作,组织实施城市低洼易涝区的防汛抢险工作,协助做好城市防洪规划制定和应急供水工作。

6.区发改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防汛减灾救灾工程、水毁工程修复、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投资计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及时下达防汛基础设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应急度汛、水毁修复工程建设资金和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8.区卫健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组建、调配救护医疗队伍,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控信息,组织医护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疫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发展。

9.区文旅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文化旅游景区洪涝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好文化旅游景区防汛安全工作;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法规、政策和汛情、灾情以及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动态;负责全区涉水文化旅游景区、农家乐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涉水景区管理单位制定防洪预案,落实监测预警设施、防汛抢险队伍和迁安场所等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农业洪涝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业系统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做好农业减灾技术指导工作。

11.区交通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参与组织协调并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

12.区工信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协调做好防汛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资源,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防汛通讯联络畅通;协助征调防汛应急物资,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13.区商务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部分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组织相关市场供应工作。

14.区教体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防汛避险意识,做好河流湖泊、水库陂塘、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区域的防溺水、防戏水、防滑冰、防触电等宣传预防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

15.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维护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料、破坏防汛监测预警设施以及干扰防汛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16.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因汛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7.区统建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做好汛期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安全度汛工作。

18.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协调市城管执法局做好渭河公园、运动公园、城市低洼游园绿地等涉水场所的安全运行工作,配合辖区镇街做好园内人员疏散、封闭管理和防汛抢险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部门)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雨情实况信息;参与洪涝灾害会商。

20.渭滨交警大队:负责防洪抢险期间的交通疏导,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1.渭滨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

22.武警渭滨中队:负责本单位防汛工作,积极参与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实行警戒管理。

23.天台山管委会负责茵香河流域所有涉河在建工程和鸡峰山景区的防汛安全监管。

24.南山建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涉河在建工程、景区的防汛安全监管。

25.益门水文站负责清姜河水文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部门)提供水文实况信息。

26.市渭河生态公园负责渭河公园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园内人员疏散和防汛抢险工作。

27.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渭河拦河闸、清姜河和金陵河等市区河流橡胶坝等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28.宝鸡峡林家村水库负责水库安全调度、水库大坝及水库回水区防汛安全工作,按照省市防指规定,做好泄水报批、通知等工作。

29.通信部门要保证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及各级防汛部门的电话畅通,遇特殊情况要有应急措施。

30.供电部门要保证党、政、军领导机关及各级防汛部门的照明,同时必须保证抢险地段的照明,遇有特殊情况要有应急措施。

31.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每年度人员调整、变动及防、抢、撤渡汛方案于每年4月上旬修订完善上报。并将驻地单位的防汛任务落实情况填写防汛工作责任书(一式三份,由各单位、镇、街各执一份)一份于5月底前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区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量预报;当预报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雨水情测报时段,做好江河水库洪水预报。

3.1.2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市渭河生态公园、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中心、区水利局、辖区水库管理单位、益门水文站和各镇街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有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宝鸡峡林家村水库、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中心、辖区三座小二型水库等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和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调度运行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段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当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各有关镇街和部门应立即上报,并在事件发生10分钟内上报区防指,区防指在事件发生20分钟内上报市防指,市防指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上报到省防总。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报区防指,区防指应将初步情况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在灾害发生40分钟内报市防指,同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市防指在灾害发生5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总。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有关部门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定江河洪水防御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水文情报预报方案等。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镇街、村组社区三级和有关堤防、水电站、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可能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区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精测预报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布。

(4)当预报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在省市级指挥调度量以下时,由区水利部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送水情预报。

(5)当预报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达到或超过省级指挥调度量级时,由省级水利部门做出水情预报意见,经省防总会商后发送有关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各新闻主管单位应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群众做好洪水灾害防范。

(7)发生跨区域的洪水灾害,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河流下游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洪水信息。

3.2.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联合发布山洪预报警报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务的镇街,水利部门要会同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降雨、洪水期间防御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镇街、村、组、社区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水利、应急部门。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防汛信息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防汛应急信息平台,健全汛情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落实防汛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满足防汛指挥需要。

3.3.2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行业部门编制本辖区的江河洪水风险图、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洪和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依据。

3.4预警指标划分

3.4.1降雨量预警指标: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根据《渭滨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施方案》,确定本区山洪灾害降雨量预警指标。

准备转移降雨量预警指标:1小时≥30㎜、3小时≥50㎜、6小时≥80㎜、12小时≥120㎜、24小时≥160㎜。

立即转移降雨量预警指标:1小时≥50㎜、3小时≥60㎜、6小时≥90㎜、12小时≥150㎜、24小时≥180㎜。

3.4.2洪水水位预警指标:

渭河:以林家村水文站预报的洪水流量为准,设定洪水流量2500m³/s为渭河洪水水位预警指标。

渭河十二条支流:晁峪河、固川河、甘峪河、太寅河、塔稍河、清姜河、瓦峪河、石坝河、龙山河、沙河、茵香河、金陵河。在没有设防设施的河段,水位以洪水漫滩水位为预警水位,在有设防设施的河段以1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洪水淹没线为预警水位。

3.5预警发布程序

根据监测、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适时发布预警命令。

(1)在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区-镇(街)-村组(社区、居委会)-户逐级的程序预警。

(2)在发生特大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情况下,不受逐级报告程序限制,可越级发布紧急预警。

3.6预警方式

3.6.1区级预警:区级预警由区防汛办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群发等方式,向镇、街及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和命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预警信息和命令。

3.6.2镇街预警:各镇、街负责接收区防指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命令,以电话、传真、无线预警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各村(社区)组(居委会)及驻地各单位通报。各镇还要负责将各村简易雨量和水库的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区防汛办和水利局。

3.6.3村(社区)预警:以村组(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通过广播、电话、短信的方式发布山洪、泥石流和滑坡等灾害预警信息命令。对单家独院、分散住户和没有通汛联络信号的住户,以手摇报警器、铜锣、口哨、传话等方式,传送灾害防御信息命令,确保信息指令畅通。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

4.1.2发生设防标准内洪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洪水调度和工程抢险;发生超设防标准洪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指挥权限,统一指挥调度和组织防洪抢险。各镇街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部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区、镇街防汛指挥机构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积极组织行业部门系统防洪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渭河的防汛工作实行分级指挥,具体分级指挥权限见附录8.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利等部门编制渭河防御洪水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区水利部门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河流下游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

(1)当渭河发生特大洪水;渭河干流渭滨区城区段堤防有决口危险;林家村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市防指启动渭河I级防汛应急响应时;

(2)当两条以上渭河支流发生大洪水,洪水水位流量逼近或超过20--50年一遇标准,且沿岸的村镇、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特别严重洪涝灾害或险情;

(3)当气象部门24小时内连续两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相邻镇街;或者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有4个以上相邻镇街出现100mm以上降雨,其中2个以上镇街出现250mm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个以上相邻镇街出现100mm以上的降雨,其中1个以上镇街出现250mm以上降雨,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仍有2个以上将出现100mm以上降雨;或者监测实时降雨量1小时≥50㎜、3小时≥100㎜,经区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降雨量可能持续,区域内村镇、农田及基础设施发生特别严重的险情或洪涝灾害;

(4)辖区四个以上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其他需要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镇街、区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镇街、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指总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相关镇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区防指总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安排部署,并明确一名区级领导在区防指坐镇指挥,统筹协调,把握全局;区应急局、气象局、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落实专人在区防指联合值守、集中办公。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等情形,经区防指会商研判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等强制措施,镇街、部门按照各自防汛职责开展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工作。

(3)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区防指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同志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区防指调拨区级防汛物资、商区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援镇街抢险。必要时,可以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镇街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区防指汇报本辖区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洪水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信息,重要监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1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精细预报。区防汛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区级网站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8)有关镇街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副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当渭河发生大洪水;渭河干流渭滨区上游段堤防有决口危险;林家村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市防指启动渭河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时;

(2)当两条以上渭河支流发生较大洪水,洪水水位流量逼近或超过10--20年一遇标准,且沿岸的村镇、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险情;

(3)当气象部门24小时内连续两次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者发布一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相邻镇街;或者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将有4个以上相邻镇街出现100mm以上降雨,其中1个以上镇街出现250mm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个以上相邻镇街出现100mm以上降雨,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降雨量仍将达到100mm以上;或者监测实时降雨量50㎜≥1小时≥30㎜、60㎜≥3小时≥50㎜、90㎜≥6小时≥80㎜、150㎜≥12小时≥120㎜、180㎜≥24小时≥160㎜,经区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降雨量可能持续,区域内村镇、农田及基础设施发生严重的险情或洪涝灾害;

(4)辖区三至四个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立即向相关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镇街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镇街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相关镇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汇报有关情况,区防指副总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安排部署,并明确一名区级领导在区防指坐镇指挥,统筹协调,把握全局;区应急局、气象局、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落实专人在区防指联合值守、集中办公。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等情形,经区防指会商研判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等强制措施,镇街、部门按照各自防汛职责开展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工作。

(3)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区应急局领导带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区水利局领导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街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请求,区防指调拨区级防汛物料、商区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镇街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镇街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汇报本辖区本部门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利部门密切监视汛期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信息,重要监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1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精细预报。区防汛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区级网站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灾情及抗洪抢险动态,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8)有关镇街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当渭河发生较大洪水;渭河干流渭滨区城区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辖区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市防指启动渭河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时;

(2)当两条以上渭河支流发生一般洪水,洪水水位流量超过5--10年一遇标准,且沿岸的村镇、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发生较为严重洪涝灾害或险情。

(3)当气象部门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者发布一次暴雨黄色预警和一次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相邻镇街;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个以上相邻镇街出现100mm以上的降雨,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降雨量仍将达到50mm以上;或者监测实时降雨量降雨量30㎜≥1小时≥20㎜、80㎜≥6小时≥50㎜、120㎜≥12小时≥90㎜、160㎜≥24小时≥120㎜,经区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降雨量可能持续,区域内村镇、农田及基础设施发生较为严重的险情或洪涝灾害;

(4)辖区两个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立即向相关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镇街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镇街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指指挥长召开紧急会议,相关镇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汇报有关情况,区防指指挥长对防汛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明确一名区防指指挥长在区防指坐镇指挥,统筹协调,把握全局;区应急局、气象局、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落实专人在区防指联合值守、集中办公。镇街、部门按照各自防汛职责开展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工作。

(3)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区应急局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区水利局领导带领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街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请求,区防指可以调拨区级防汛物资、商区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6)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气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区防汛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7)区防指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或区级网站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8)有关镇街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与程序: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当渭河发生一般洪水;渭河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辖区小(二)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市防指启动渭河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时;

(2)当两条以上渭河支流发生警戒以上洪水,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且沿岸的村镇、农田、道路、堤防等设施出现洪涝灾害或险情;

(3)当气象部门24小时内发布两次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者发布一次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和一次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影响区域达到4个以上相邻镇街;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4个以上相邻镇街出现50mm以上的降雨,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降雨量仍将达到50mm以上;或者监测实时降雨量降雨量20mm≥1小时≥10㎜、12小时≥50㎜,经区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降雨量可能持续且可能持续连阴雨天气,区域内村镇、农田及基础设施发生险情或洪涝灾害;

(4)辖区两个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立即向相关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镇街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镇街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会,相关镇街和区应急局、气象局、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有关领导和股室、单位参加,分析汛情形势,对防汛应急工作作出相应安排部署,镇街、部门按照各自防汛职责开展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工作。

(3)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区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区水利局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抢险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镇街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请求,区防指可以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商区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6)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区防指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或区级网站发布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8)有关镇街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抗洪抢险救灾情况。

4.6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超过警戒流量时,有关镇街和水库管理单位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组织巡堤查险,水利部门要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度汛方案组织险情抢护,确保防洪安全。

(2)当江河发生超标准洪水紧急情况时,区政府、区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采取特殊措施,积极组织抗洪抢险。当发生重大险情时,水利部门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申请调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工程抢险除险。

4.6.2水库及水电站

(1)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发生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实施防汛调度,及时向下游发布工程泄洪通报,同时报工程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洪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全面掌握工程运行状况,如发现工程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抢险迅速排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工程洪水期发生重大险情,工程管理单位在抢险过程中无法控制险情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申请重点险情抢险应急响应。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灾害发生地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量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镇街及村组、社区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避险。

(3)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及时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堤防决口和水库及水电站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护,迅速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专业抢险队伍、大型机械设备投入应急抢险,立即发布防汛指令组织库坝下游淹没区人员应急转移避险。水利等部门要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抢险技术指导。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7.1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级水利、气象部门要实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天气预报、雨情、水情、水文预报等信息。

4.7.2工程险情登记报送。水利部门要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度汛隐患排查工作。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迅速组织排险;出现重大险情和其它异常情况确需支持的,应及时提出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现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4.7.3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视频等各种方式报告灾情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溃堤垮坝险情报送。所有堤防和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失事,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应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防汛综合信息报送。镇街和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及时上报防汛信息。区防指应及时综合汇总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8.2事发地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带领工作组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必要时可设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4.9抢险处置

4.9.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水利部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镇街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9.2事发地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决策。

4.9.3水利部门要迅速调集本辖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应急抢险技术支持;相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工作。

4.9.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可由区防指协调从本级或上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10.2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水利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据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镇街要迅速组织下游群众转移至安全区域。镇街和村组、社区要做好山洪灾害的避险工作。

4.10.3公安机关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域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宝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宝鸡军分区、武警宝鸡市支队按照规定执行。

4.11.2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指报请区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的原则。区防指会同区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区防指和有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行动级别。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与防汛应急专用通信网相结合的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水库、湖泊等重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3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通信设施,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物资供应保障

5.2.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指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需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防汛任务、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5.2.2物资调拨

物资调拨采取先近后远、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的原则。需要调用区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镇街向区防指提出申请。防汛物资消耗后应及时补充,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解放军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交通和电力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及时调配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电力部门要负责抗洪抢险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的抢救工作。

5.6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分局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

5.7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用于支持洪水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技术保障

5.8.1 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住建等部门建立汛情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平台,开展洪涝综合监测预警,保障抗洪工作。

5.8.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部门都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水利部门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社会动员保障

5.9.1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预警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工作。

5.9.3各镇街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善后工作

6.1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及时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抢险物料补充

根据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补充到位。

6.4水毁工程修复

6.4.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保证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区防汛办要对防汛抗洪工作进行全过程评估,总结重点气象水情预警预报、信息传递、防洪预案执行、水工程洪水调度、抗洪抢险组织、防灾减灾成效等方面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将评估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渭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对预案修订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渭河防汛指挥权限

渭河:以林家村水文站预报的洪水流量为准,洪水流量在2500m3/s以下时,由区防指负责指挥并由各镇、街组织实施巡堤查险和抢险。(林家村水文站预报或宝鸡峡提闸放水渭河洪水流量在2500m3/s以下,清姜河、金陵河等渭河支流河水突涨致使渭河涨水,按照《渭滨区渭河泄洪期间安全度汛工作预案》执行);洪水流量在2500m3/s以上4000m3/s以下时,由区防指负责指挥为主,市防指协助指挥,由镇、街组织抢险及撤离;洪峰流量在4000m3/s以上6000m3/s以下时,由市防指负责指挥,区防指负责实施,由镇、街组织抢险及撤离。洪峰流量在6000m3/s以上时,由省防总负责指挥,市、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由镇、街组织抢险及撤离。

8.2防汛名词术语

8.2.1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的降雨。

8.2.2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8.2.3警戒流量(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8.2.4保证流量(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流量(水位)。

8.2.5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8.2.6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2.7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8.2.8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2.9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2.10防汛会商:是指省、市、区领导或省、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领导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的部门和人员主要有省、市、区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8.2.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12防御洪水方案: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8.2.13洪水级别:分为四级:①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在5--10年一遇的洪水;②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在10--20年一遇的洪水;③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在20--50年一遇的洪水;④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2.14主要江河:指本辖区的渭河及晁峪河、固川河、甘峪河、太寅河、塔稍河、清姜河、瓦峪河、石坝河、龙山河、沙河、茵香河、金陵河等渭河12条支流。

8.2.15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8.2.16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陂塘、淤地坝)及水电站安全等险情。

8.2.17降水强度等级划分标准:

降水强度等级划分标准(内陆部分)

项  目

24小时降水总量(mm)

12小时降水总量(mm)

小雨、阵雨

0.1-9.9

≤4.9

小雨—中雨

5.0-16.9

3.0-9.9

中雨

10.0-24.9

5.0-14.9

中雨—大雨

17.0-37.9

10.0-22.9

大雨

25.0-49.9

15.0-29.9

大雨—暴雨

33.0-74.9

23.0-49.9

暴雨

50.0-99.9

30.0-69.9

暴雨—大暴雨

75.0-174.9

50.0-104.9

大暴雨

100.0-249.9

70.0-139.9

大暴雨—特大暴雨

175.0-299.9

105.0-169.9

特大暴雨

≥250.0

≥140.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干旱灾害防抗工作,保证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渭滨区区域内所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干旱灾害防抗是指政府和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作为抗旱首要目标。

1.4.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1.4.3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协调粮食生产安全和民生工业用水,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1.4.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5坚持依法抗旱,科学抗旱,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专业队伍和群众抗旱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主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的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林业(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区林业(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教体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统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气象局、渭滨交警大队、渭滨消防大队、武警渭滨中队、天台山管委会、南山建委、益门水文站、市渭河生态公园、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中心、宝鸡峡林家村水库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区应急局对外是两个机构,分别以各自名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区防汛抗旱保障中心主任担任。

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旱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区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落实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本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抗旱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抗旱减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投资计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下达抗旱和救灾相关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区住建局:协调指导做好城市公共供水,协调落实城市应急供水。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收集上报市区绿化苗木的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市区园林绿化苗木抗旱和灾后恢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区林业(水利)局:负责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协调、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及时收集上报林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林业抗旱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系统抗旱工作,承担农业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减灾技术服务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受旱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抗旱减灾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干旱灾害的核查和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受旱灾区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救灾捐赠工作和抗旱救灾款物管理。

区文旅局:负责抗旱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道全区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动态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干旱天气形势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实况信息,协调省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因旱缺水地区城市集中式和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武警渭滨中队:积极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区教体局、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统建局、渭滨交警大队、渭滨消防大队、天台山管委会、南山建委、益门水文站、市渭河生态公园、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中心、宝鸡峡林家村水库:负责做好各自行业自身抗旱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抗旱职责

承担区防指的日常抗旱工作。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工作。拟订有关抗旱工作法规、制度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抗旱规划编制,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组织旱情会商,收集、分析、报告、发布干旱灾情信息,协调指导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各镇、街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区级抗旱物资储备、更新、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机制

3.1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农业干旱灾害

3.1.1.1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水距平值、土壤相对湿度、成灾面积、减产成数、农田水分盈缺值、受旱面积、人饮困难、河道径流距平值。

3.1.1.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具体划分见下表。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指标

连续无雨(日)

春、秋季

15~30

31~50

51~75

>75

夏  季

10~20

21~30

31~50

>50

冬  季

20~30

31~60

61~80

>80

降水距平(%)

月尺度

-60~-40

-80~-60

-95~-80

≤-95

季尺度

-50~-25

-70~-50

-80~-70

≤-80

年尺度

-30~-15

-40~-30

-45~-40

≤-45

土壤相对湿度(%)

50~60

40~50

30~40

<30

参考指标

成灾面积比例(%)

5~10

10~25

25~40

>40

减产成数(%)

<1

1~3

3~5

>5

农田水分盈缺值(mm)

<50

50~100

100~200

>200

受灾面积比例(%)

10~20

20~40

40~60

>60

人饮困难率(%)

10~20

20~40

40~60

>60

河道径流距平值(%)

-30~-10

-50~-30

-80~-50

≤-80

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

3.1.2城市干旱灾害

3.1.2.1判定指标:缺水率、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3.1.2.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具体划分见下表: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指标

缺水率(%)

5~10

10~20

20~30

>30

参考指标

水源工程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

-30~-10

-50~-30

-80~-50

≤-80

地下水深埋

下降值

0.5~1.0

1.0~2.0

2.0~3.0

≥3.0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2预防预警信息

3.2.1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气象、水利、农业、住建等部门应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事发地做好相关准备。

3.2.2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旱情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和逐级报告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抗旱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区防办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3.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3个镇街范围以上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书面向区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书面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由区政府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指挥能力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乡抗旱预案、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

(5)预警准备。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及时传递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抗旱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3.3.2干旱灾害预警

(1)区、镇街应针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因地制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系统,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动态,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抗旱减灾对策。

(3)轻度、中干旱预警信息由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严重、特大干旱预警信息由省防总和市防指发布。

3.3.3供水水源短缺预警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大面积困难时,由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住建、水利等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居民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3.4预警支持系统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研究绘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为抗旱减灾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照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抗旱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对应于特大干旱、重度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

4.1.2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气象、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变化和程度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

4.1.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编制部门(行业)抗旱预案、重点工程抗旱预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生态抗旱预案,健全抗旱预案体系。

4.1.4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区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75天、夏季50天、冬季8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低于30%,受旱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由区防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应急响应行动

(1)区政府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

(2)区防指加强抗旱应急水源、抗旱物资调度,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支援受旱灾区做好抗旱工作。

(3)受旱地区的区、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抗旱救灾信息;③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④及时启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减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⑤按照抗旱预案规定,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⑦全面组织动员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⑧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⑨紧急安排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⑩组织饮水困难而又供水、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⑪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强化居民节水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3.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区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30-4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40-6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在20-30%、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区域性困难时,由区防指副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区、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③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落实人饮解困为重点的抗旱措施;④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⑤在确保人饮安全的前提下开动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⑦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适时启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⑧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⑩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4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4.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区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40-5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20-4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临时困难时,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区、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报;②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④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⑤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⑥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⑦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⑧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5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5.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区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50-6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10-2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时,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区防汛办派出工作组检查旱情、抗旱准备和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2)受旱地区的区、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②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预案规定及时落实抗旱措施;④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⑤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⑥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6信息报送

4.6.1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4.6.2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4.6.3凡经区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映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4.6.4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动态。

4.7指挥调度

4.7.1出现干旱灾害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抗旱紧急措施,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7.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4.9信息发布

4.9.1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发布。

4.9.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解除应急

4.10.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由批准机构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4.10.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4.10.3应急响应解除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本级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保障措施

5.1信息监测保障

5.1.1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实行24小时值班。

5.1.2开通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5.1.3各级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苗情、城市供水等旱情信息监测,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5.2应急支援保障

5.2.1应急队伍。区、镇街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5.2.2交通运输。区交通局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应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医疗卫生。区卫健局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

5.2.4治安管理。公安分局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2.5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5.2.6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区政府每年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各镇街、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自筹解决所需的部分抗旱资金。遇严重干旱、特大干旱灾害时,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区发改局、区水利局要及时下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3技术服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旱情趋势,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要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抗旱减灾意识。要组织开展抗旱应急响应演练,确保在发生不同等级干旱时能够有效应对。

6善后工作

6.1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区防指和镇街要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2对口帮救

启动Ⅰ级、Ⅱ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区、镇街,在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社会募捐

启动Ⅰ级、Ⅱ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区、镇街,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镇街和水利、住建等部门要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供水设备故障及时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工作总结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认真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渭滨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抗旱名词解释

8.1.1干旱灾害: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8.1.2防抗干旱灾害:指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旱灾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8.1.3墒情:土壤湿度情况。墒,土壤适合种子萌发和植物生长的湿度。

8.1.4连续无雨日数:指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无效降雨为小于5mm/d)的天数。

8.1.5降水距平值:指某一时段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8.1.6受旱面积比例:指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8.1.7成灾面积比例:指作物因旱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3成及以上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8.1.8减产成数;指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8.1.9绝收面积:因旱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8成及以上的面积。

8.1.10农田水分盈缺值:指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8.1.11土壤相对湿度: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间持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8.1.12人饮困难率: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灾区人数之比。

8.1.13河道径流距平值:指某一时段径流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8.1.14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8.1.15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指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8.1.16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指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8.1.17干旱风险图: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18抗旱预案:指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19抗旱服务队:指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组建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的组织。

8.1.20社会化抗旱组织:指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8.1.21城市干旱: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