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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从疫区调运苗木及其木制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 05- 17 15: 21 信息来源: 渭滨区信息中心
信息来源:渭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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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形势严峻,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繁殖快、传播途径广、适应性强、危害性极大。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对调运苗木、木材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遏制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其它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进一步巩固我区造林绿化成果,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水平,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及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强我区苗木、木材及其制品调运检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造林绿化工程应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造林绿化设计方案,科学配置造林绿化树种,推广良种壮苗和抗性树种,对工程造林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自觉接受渭滨区林业局(渭滨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监督管理。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松材线虫病疫区、美国白蛾疫区,将苗木、木材、种籽、草皮、花卉及其制品调入我区。松材线虫病疫区、美国白蛾疫区范围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当年发布的疫区公告为准。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邮寄方式从松材线虫病疫区、美国白蛾疫区调入苗木、木材、种籽、草皮、花卉及其制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快递物流企业认真查验从疫区内收寄苗木、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疫区进入的,立即报告,配合处理。

四、凡从区境外调入的苗木、木材及木制品,必须在原产地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单位或个人在苗木进入我区前,应当向渭滨区林业局(渭滨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报告,并进行落地复检,复检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处置。

五、各有关苗木使用单位、供应单位及涉木企业要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各项规定要求,严禁违规调运苗木及其木制品。各有关绿化在建工程建设单位、苗木供应企业严禁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和种植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苗木及其木制品。

六、渭滨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做好市场相关经营主体植物检疫监管,配合林业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引导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做好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电力、通信、能源部门加强行业内电缆盘、光缆盘、包装箱等涉松木制品《植物检疫证书》监管,实行造册登记管理,施工结束后,回收松木材料,不得随意丢弃。林业、农业、水利、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绿化苗木管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除治等工作,并将《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检验合格证》《苗木标签》(两证一签)纳入建设项目购销合同,从源头上加强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个人和相关单位责任;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刑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单位:渭滨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举报电话:0917-2834823、0917-330638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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