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61103056UH254214/2023-05191 | 发布机构:渭滨区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23-05-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审查,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渭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渭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必须做好“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 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保密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镇街、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信息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三类。一般信息包括区委、区政府及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直各单位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信息;重要信息包括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特级信息包括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被媒体恶意炒作、涉及全区的重特大事件及各类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
第五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且信息渠道必须合法、正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转载信息原则上只转发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涉及区政府相关政务活动的报道应采用统一发布的通稿。
第六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性信息;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信息;
(四)与中央、省、市大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五)涉及各级政府未发布的经济数据;
(六)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七)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加强个人信息的监测,对“公告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办事结果、区长信箱办理”中涉及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健康状况、家庭住址等信息,要及时做去标识化处理,特别是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公开要依法从严把关,转载信息不得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一般信息发布,由各单位信息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三校后发布。重要信息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涉及重大、敏感信息,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发布。
第九条 严格落实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对涉及保密的信息,各单位信息员、股室负责人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时,要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三级审核。当发布涉及全区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请示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四级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网站和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信息发布、统计、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直各单位要做好信息发布登记,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信息发布审签单》,对每年所发布的信息及签发单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各信息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审核资料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对因履行审核程序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渭滨区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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