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B2997836Q/2023-05591 发布机构: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8-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和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方案

发布时间: 16:03:52 浏览次数: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乡村振兴全面展开的关键之年。医保政策宣传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省、市医保局的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新实施的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宣传,提高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严防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总体思路

本次宣传活动以公众号和网站为基础,以各种融媒体等为主阵地,统筹院内宣传、政策宣讲、短信宣传、网站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门诊慢特病和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宣传。加强与政府、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调动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镇(街)、村(社区)医保服务站的积极性,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切实把我市医保惠民政策、医保改革成绩,以及医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成效宣传给参保群众、社会各界,树立全区医疗保障系统公开透明、勤政为民、担当负责的良好形象。

二、宣传内容

以2023年7月1日新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和现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核心,以点带面,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重点政策。参考资料有:

1.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医保发〔2023〕40号)。

2.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等8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办法〉的通知》(宝医保发〔2022〕101号)。

3.宝鸡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印发的《2023医疗保障政策百问》。

三、宣传时间和方式

本次宣传活动时间自即日起至8月底,由区医保经办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依托三级医保服务网络,协调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和第三方商保承办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在区域内进行政策宣传。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宣传活动是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落实区委区政府“三个年”活动和医保局“三个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也是做好2022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评估反馈问题整改的专项举措。全区医保系统、第三方商保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通过扎实、细致、深入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参保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医保的良好氛围。

2.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镇街、区医保经办中心要统筹协调,精心部署,梳理政策要点,加强人员培训,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组织协调;各类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更换院内宣传展板,通过门户网站和公众号推送、院内宣传、送医下乡等多种方式,提高政策宣传的覆盖面;镇(街)、村(社区)医保服务站要规范标识标牌,健全工作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通过政策讲解、展板宣传、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医保重点政策宣传;第三方承办商保机构要发挥网点优势,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筛选重点人群,针对性的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更好地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全区上下要发挥各自优势,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全方位、多层次、无死角宣传医保重点政策,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3.强化沟通,注重总结。区医保经办中心要加强与镇(街)、村(社区)工作沟通,做好基层督导,及时解决宣传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同时,要总结好的经验作法,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升医保政策宣传的效果,营造良好的医保制度实施氛围。8月25日前,各镇街、区医保经办中心以书面形式将本次宣传活动工作总结报区局业务股。

联系电话:0917-3517523

电子邮箱:

 

附件:1.宝鸡市门诊慢特病和医疗救助政策宣传重点

           2.宝鸡市医保政策咨询电话

 

 

 

 

附件1:

 

宝鸡市门诊慢特病和医疗救助政策宣传重点

 

一、门诊慢特病报付政策问答

1.我市门诊慢特病是如何分类管理的?

答:我市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统一经办管理、统一病种范围、统一鉴定标准、统一支付范围、统一待遇设定,实行即时结算、年度封顶。全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I类和II类,I类为全省统一保障的门诊慢特病病种;II类为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已开展但不在全省规定的门诊慢特病I类中的病种,从2023年7月1日起不再新增保障对象,待遇享受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是什么? 

答: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Ⅰ类共51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脑血管病后遗 症(脑卒中后遗症);肺结核活动期(包括耐药性结核病);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性精神病、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氟骨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甲状腺功能异常;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 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生长激素缺乏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运动神经元病;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硬化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 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Ⅰ类共46种(以上51种中除儿童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儿童白血病、脑瘫、生长激素缺乏症5种外,其余46种)。门诊慢特病Ⅱ类3种,包括:白塞氏综合症、阿尔茨海默病、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3.我市门诊慢特病申请准入程序是什么? 

答:门诊慢特病鉴定由具备资质和鉴定能力的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偏远山区有能力承担鉴定工作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作为门诊慢特病鉴定定点机构,患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线上、线下或申请上门鉴定。线上在微信公众号搜索“宝鸡医保”,关注后点击“我要服务”,选择“慢病申报”按提示操作。线下在具备资质和鉴定能力的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由所在“医疗机构慢特病专家组”(副主任以上医师组成)负责鉴定;对年纪大、行动不便、失能卧床且不具备线上申报条件的患者,根据本人申请组织专家上门或通过远程智能方式完成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鉴定机构负责上传医保信息系统,申请及鉴定资料由鉴定机构负责留存,以备核查。

鉴定资料包括:(1)基本资料,包括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等其中一项身份证明;(2)申请资料,包括门诊慢特病申请鉴定表等;(3)病历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复印件等;(4)个别病种鉴定中其它必要的证明资料,包括其他部门、其他保险类型需说明的资料等。申请人也可提供近两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两次以上门诊(含急救)、住院等与病种相关的资料。

4.门诊慢特病患者如何享受待遇? 

答: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购药实行“一站式”结算。门诊慢特病购药处方用药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用药量最长为三个月。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如用药处方发生变化,患者可按调整后的处方备案购药,未发生变化的,可延用已备案处方,不得重复多次购药。跨省异地备案以及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与本病种相关的医疗费用,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在参保地经办机构门诊慢特病服务窗口进行零星结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门诊慢特病支付标准。跨省未办理异地备案、转诊转院或办理了异地备案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门诊慢特病服务窗口进行零星结算,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22〕36号)规定,支付比例下浮20个百分点。

5.门诊慢特病支付标准是什么? 

详见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医保发﹝2023﹞40号)或《2023宝鸡市医疗保障政策百问》。

二、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1.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一类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申请之月(含)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同期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低于我市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因患门诊慢特病需要长期服药或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较高(不含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实施救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按我市规定的病种范围实行救助,且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慢特病门诊救助在统筹区内两定医药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门诊救助标准: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支付后剩余费用,特困人员由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解决;二类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000元。

3.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对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 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剩余费用,特困人员由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解决;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5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5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0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对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剩余费用,特困人员由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解决;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4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4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5000 元。依申请救助。畅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二类救助对象的,个人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 5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5000元。其中:二类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再救助暂由市慈善总会按照《宝鸡市慈善总会“西建”乡村振兴大病慈善救助项目试行办法》实施再救助,此项目结束后统一以市医疗保障部门通知时间,按以上政策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再救助。

 

 

 

 

附件2:

宝鸡市医保政策咨询电话

行政区划

联系电话

宝鸡市

医保经办中心

综合柜台咨询:3901862

住院结算、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救助政策咨询:3901841

医保举报投诉:3901842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政策咨询:3901843

生育保险、门诊特药、普通门诊政策咨询:3901845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政策咨询:3901852

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业务咨询:3872772、3871800

陕西全民健康保业务咨询:3901839

金台区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3153819

异地就医:3153868

职工待遇结算:3412800、3153868

居民待遇结算:3412800、3153868

两定机构:3412800、3153868

生育待遇结算:3153868

慢特病咨询:3123250

渭滨区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8615590

异地就医:8615592

职工待遇结算:8615591

居民待遇结算:8615591

两定机构:8615589

生育待遇结算:8615589

慢特病咨询:3613840

陈仓区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6216651

异地就医:6216551

职工待遇结算:6216551

居民待遇结算:6216551

两定机构:6216551

生育待遇结算:6216551

慢特病咨询:17729595936

高新区医保局

参保咨询:3780306

异地就医:3780302

职工待遇结算:19802977813

居民待遇结算:19802977813

两定机构:3780307

生育待遇结算:3780300

慢特病咨询:3780307

凤翔区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7216396

异地就医:7213196

职工待遇结算:7213196

居民待遇结算:7219590

两定机构:7219590

生育待遇结算:7213196

慢特病咨询:7789610

岐山县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8226110

异地就医:8226110

职工待遇结算:8226121

居民待遇结算:8226121

两定机构:8226121

生育待遇结算:8226121

慢特病咨询:8217595、8219559

眉县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5548639

异地就医:5547108

职工待遇结算:5543756

居民待遇结算:5548253

两定机构:5548253

生育待遇结算:5543756

慢特病咨询:5540699

扶风县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5215607

异地就医:5215607

职工待遇结算:5217117

居民待遇结算:5218192

两定机构:5228797

生育待遇结算:5217117

慢特病咨询:2608531、5215707

千阳县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4241333

异地就医:4290111

职工待遇结算:4241222

居民待遇结算:4290111

两定机构:4290111

生育待遇结算:4241222

城乡居民慢特病咨询:4245618

城镇职工慢特病咨询:4244910

陇县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4608018

异地就医:4608018

职工待遇结算:4608735

居民待遇结算:4605270

两定机构:4608735

生育待遇结算:4608735、4605270

慢特病咨询:4608698

麟游县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7965186

异地就医:7965186

职工待遇结算:7965186

居民待遇结算:7965186

两定机构:7964382

生育待遇结算:7965186

慢特病咨询:7965186

太白县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4951606、18700730036

异地就医:18292715805

职工待遇结算:18700730026

居民待遇结算:4951606

两定机构:18700730036

生育待遇结算:18700730026

慢特病咨询:3613840、18292715805

凤县

医保经办中心

参保咨询、异地就医、生育待遇结算:4805204

职工待遇结算、居民待遇结算:4806260

慢特病咨询:19946522100、19992098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