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4946J/2023-06937 |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09-14 15:55:12 |
名 称: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滨区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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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渭政办发〔2023〕43号 |
宝渭规〔2023〕003-区政办002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滨区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渭滨区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渭滨区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区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参照《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在全区范围内,由区国资中心注资组建的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在企业资本中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区属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政府各类资金全额投资、配套投资的工程类项目,以及与工程类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或者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规定,由区属国有企业代建的全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区属国有企业使用区财政预算列支的专项资金、工程项目使用的中省市预算管理资金、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其他渠道方式所使用的各类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区属国有企业从项目策划决策、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审计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区发改局对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履行备案审批和项目招投标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能,并将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记录依法依规纳入到陕西省公共信用中心平台实施监管。
2.区财政局(国资中心)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各类预算财政资金的管理及绩效评价,对实行代建制的区级项目各主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方式的,履行备案程序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各项目主管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对已竣工投资项目做好产权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3.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履行管理职责或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做好代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落实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4.区审计局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或代建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指导监督。
5.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职责范围,对区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履行核准、审批、备案和服务保障职能。
6.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监督职责的落实,依法依规查处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计划编制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应及时谋划储备下一年度需实施的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七条 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报区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报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投资在400万元以上(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200万元以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计划,报经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列入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审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编制项目立项,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应及时完善有关资料形成项目建设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建设规模及投资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方式等,并提交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参照第七条工程项目限额标准,进行分级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规定,代建区级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或代建费取费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重大项目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方可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代建主体;代建区级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或代建费取费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方可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代建主体,对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代建。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参照《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代为区级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区级各行业项目主管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决策、资金拨付、建设施工、重大建设内容变更、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资金决算或在履行对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工程的代建等重大决策中,必须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相关程序,要及时邀请纪检监察专员参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专员的监督,驻企纪检监察专员对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决策事项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并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经区发改局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或由区属国有企业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是控制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而引起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原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确需调整概算的,商同级审计部门审计,依据审计结论按项目原有审批备案渠道,报原项目审批备案部门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第十三条 依据“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随着资金走”的原则,属于区属国有企业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属于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委托的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履行该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施工设计和项目编制概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规划用地、能评、环评、稳评等报批手续,并依据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备案的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调整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等前期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工程项目投资限额标准,参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自主组织开展招投标和采购活动;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以委托代建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名义进行采购活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工程总造价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与工程有关的货物估价达到20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咨询评估、项目设计费等服务类项目估价达到100万元以上),必须按照核准的招投标方式组织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场地之外无交易”的工作要求,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工程造价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渭滨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程序结束后,区属国有企业与承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履行合同备案程序后,由承建单位依据项目投资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等规范组织项目施工。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企业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属于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代建项目主管单位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代建合同后,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给代建的区属国有企业,由区属国有企业依据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服务、参建等单位,并将工程款拨付支出情况报告委托代建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实施项目代建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承接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收取代建管理费,代建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费用,在代建管理费外按合同另行支付;除代建管理费外,上述费用系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在工程实施委托代建前组织实施的,相关费用在项目总概算中按有关规定予以列支。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一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由区属国有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实施代建项目的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在验收中未通过的工程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及时督促项目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及时印发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并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建设资料归档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未履行项目报批、备案等决策程序;违反“应进不进、场地之外无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不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程序;或发生违规使用工程项目资金;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对国有企业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或委托实施的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工程验收程序不到位或对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不严监督责任缺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相关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工作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特殊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至2025年9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