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30401367Q/2024-00111 发布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1-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宝渭人社理决字〔2023〕1110-1号)

发布时间: 16:47: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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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调查取证,你单位在宝鸡市经二路109号壹号大院星悦城1-2楼铝单板安装龙骨(放线、焊接)、铝单板安装/装修(装饰铝单板)工程项目中劳动用工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依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我局给予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魏艳龙工资共计12260元、兰爱仓工资共计6600元、石建发工资共计13000元。共计金额31860元。

如不服从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917-2776965

地   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