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30401367Q/2024-00145 | 发布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4-01-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宝鸡恒企千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610302MABRQNNF5Q):
(法定代表人:杨刚)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五日内支付劳动者李宏斌工资14068.13元,刘燕工资7983.7元,吴同环工资8057.51元,张会会工资10949.41元,尹花花工资10017.51元,李亚茨工资11817.51元,王宁宁工资17299.54元,共计80193.31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17-2776965
监察机构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