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52954/2024-00280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2-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17:17:0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破解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不断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23〕17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后续如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

1.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目前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647元,全护理照料标准每人每月513元,合计每人每月1160元,所以我区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60元。以后年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参照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同步调整。

2.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工作流程

1.各镇、各街道办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进行再次详细摸排,逐户核查,确认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渭滨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审批表》,逐级向村(社区)、镇(街道办)、区民政局申请,按照工作程序,每季度初及时上报,实行动态管理。

2.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区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答复。

3.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区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1.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区民政局将主动公示本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2.区民政局将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

3.区民政局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工作责任。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的具体措施。各镇街、各养老机构要高度重视,树立强烈的担当意识,深刻认识重大意义,把责任扛在肩上,精准精细抓落实。

(二)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业务指导。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区低保中心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监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区民政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托信息系统,做好服务保障。

区民政局将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主动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区民政局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五)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多方参与。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将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