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MB29980629/2024-00438 发布机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03-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 14:30:40 浏览次数:
序号单位权力类型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行使主体承办机构责任事项监管电话
1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100在城市街道违规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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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200在临街违规设置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款: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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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300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施工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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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400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违规堆放物料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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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500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摆摊设点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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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600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违规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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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700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违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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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800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处罚。1、《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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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0900违规设置门头牌匾或门头牌匾出现污浊、破损未及时清洗、更换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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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000在公共场所违规设置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或出现破旧、污损未及时更换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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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100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违规刻画、涂写、喷涂或违规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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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200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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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300违规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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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40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或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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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500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不整洁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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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600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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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700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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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800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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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1900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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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000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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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100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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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200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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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300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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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400违规清运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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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500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混放的处罚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2.《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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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60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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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700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遗撒、滴漏的处罚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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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800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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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2900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罚《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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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000在城市道路从事犬只交易行为的处罚《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养殖、交易、诊疗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犬只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物品,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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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100乱弃犬只尸体的处罚《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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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200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处罚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2、《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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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300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罚。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擅自移植树木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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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400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2、《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擅自砍伐树木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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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500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在城镇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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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600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罚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在城镇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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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700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罚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在城镇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28376
38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800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罚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在城镇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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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3900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罚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在城镇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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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000商业噪声扰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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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100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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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200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未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未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对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进行绿化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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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300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遮盖或者未在库房内存放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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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400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未分段作业,未采取洒水压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未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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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500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未进行冲洗,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未保持清洁,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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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600未及时清运和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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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700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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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800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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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4900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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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000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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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100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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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200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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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300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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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400餐饮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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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500未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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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600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烟尘污染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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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700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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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800河道内违规取土的处罚《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28376
59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5900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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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000食品摊贩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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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100食品摊贩乱摆摊点的处罚《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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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200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或未如实登记等的处罚1.《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其他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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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300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处罚1.《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其他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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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400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处罚1.《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其他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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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500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处罚1.《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其他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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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600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处罚1.《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其他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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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700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罚《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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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800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罚《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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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6900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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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7000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罚《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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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7100收运单位及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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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7200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密闭运输,或者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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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7300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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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7400小区内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处罚1.《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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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610302023207500小区内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1.《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单位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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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610302033200100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摆摊设点拒不改正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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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610302033200200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拒不改正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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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610302033200300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区县级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渭滨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违章建筑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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