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5447G/2024-00573 发布机构: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3-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转发:政府专项债券微讲堂第一讲——政府专项债券综述

发布时间: 17:25:08 浏览次数:

一、政府债券定义和分类

201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的权利,并且明确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为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明确转贷债务管理、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合理安排发行政府债券等方面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具体要求,将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项目类型: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3.偿债来源: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4.四大优势:利率低、期限长、还款压力小、根据年度需求申请。

二、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和期限

省财政厅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当地财力和债券风险情况,分配全省市(区)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的限额内发行,合理确定专项债券项目期限,可发行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9种期限。允许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三、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9号),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九大领域。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将新基建、新能源项目纳入专项债券重点支持范围,更好发挥稳增长、稳投资的积极作用。专项债券项目必须是符合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和发行条件,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