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0521X6/2024-07263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8-30 15:25:13
名  称: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渭政发〔2024〕15号

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30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及《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市自然资发〔2024〕235号),现将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重新公布。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本次公布范围为全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落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地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区政府根据实际状况,适时对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公布。《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宝渭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宝鸡市渭滨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pdf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