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7号)要求,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采〔2025〕7号)工作部署,制定我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协同共治,强化省市县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聚焦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设置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虚假材料、围标串标”四类突出问题,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确定名单。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筛选检查名单,结合2024年我市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统筹确定我市“新登记”“五年一查”等代理机构名单,报省财政厅汇总及统一发布。确定时,对有抽查比例要求的,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进行名单抽取(见附件2)。
(二)开展自查。市财政局依托陕西省综合管理平台,形成被抽取代理机构2024年度内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覆盖县区及采购方式,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于8月8日前向确定的代理机构送达书面《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项目信息。代理机构应于8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市财政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于8月31日前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认真梳理政府采购项目中发现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
(四)现场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组于9月14日前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涉及的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材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由代理机构确认工作底稿并签章确认。
(五)延伸核查。现场检查完成后,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按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所属行政区域,移交给对应监管的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六)处理处罚。市县财政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按照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七)汇总报告。县区财政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严格时限,确保专项整治实效。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调整优化工作专班,各县区也要参照调整优化工作专班。同时,市财政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抽调县区政府采购管理业务人员参加。
(二)统筹协作配合。市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发挥工作专班机制作用,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核验的便捷性,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无法查证的应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收到后10日内反馈核 实结果。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应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收到移送线索后,应依法严格办理,并在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创新监管手段。财政部门要紧跟数字化发展趋势,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推动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预先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专项整治期间,要积极开展智能风险防控体系试点工作,逐步推动对涉嫌围标串标、评审行为异常的情况实时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