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制度措施的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定全区乡村振兴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和省市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全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落实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种业振兴政策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疫情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贯彻中省市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拟订全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全区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拟订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区农业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编制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加政府组织开展的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管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农业农村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