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2.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3.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4.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
5.负责提出区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6.负责统筹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8.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管理。
9.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管控单元要求。
10.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11.负责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2.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