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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渭滨区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渭滨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9-14 17:00

原文链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9月14日,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渭滨区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宝渭政办发〔2023〕43号),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区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参照《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在全区范围内,由区国资中心注资组建的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在企业资本中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区属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政府各类资金全额投资、配套投资的工程类项目,以及与工程类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或者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规定,由区属国有企业代建的全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区属国有企业使用区财政预算列支的专项资金、工程项目使用的中省市预算管理资金、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其他渠道方式所使用的各类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区属国有企业从项目策划决策、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审计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的项目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报区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报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投资在400万元以上(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200万元以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计划,报经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列入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规定,代建区级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或代建费取费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重大项目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方可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代建主体;代建区级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或代建费取费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方可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代建主体,对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代建。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工程项目投资限额标准,参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自主组织开展招投标和采购活动;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以委托代建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名义进行采购活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工程总造价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与工程有关的货物估价达到20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咨询评估、项目设计费等服务类项目估价达到100万元以上),必须按照核准的招投标方式组织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场地之外无交易”的工作要求,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工程造价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渭滨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组织实施。

四、注意事项

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未履行项目报批、备案等决策程序;违反“应进不进、场地之外无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不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程序;或发生违规使用工程项目资金;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对国有企业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或委托实施的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工程验收程序不到位或对工程质量验收把关不严监督责任缺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各区级项目主管单位,相关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