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因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未办理停业手续,我局依法拟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事项
本次拟收回许可证的持证人信息如下:

二、公告期限与权利告知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内,持证人可就上述事项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依法办理停业、歇业等相关手续。
公告期满,我局将依法作出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决定,并予以公告。因无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收回决定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常赟
联系电话:0917-3250992
联系地址:宝鸡市渭滨区西凤路8号
特此公告。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