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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项 目 序 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 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收费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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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然资 源部门 |
14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在生产建设 过程中对土 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根据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制定复垦标准。 |
涉企收费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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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12号,陕财税〔2021〕11号 |
税务部门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 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 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 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
涉企收费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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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 发〔2015〕11号,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
自然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 垦或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根据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文件确定的耕 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县域内:耕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市域内:耕地4.6 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跨市的中省重 点项目: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 亩;跨市的其他项目: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每亩 每百公斤0.3万元,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两倍执行(详见陕自然资发〔2020〕27号文件)。 |
涉企收费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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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陕价费发〔2017〕37号, 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 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 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
涉企收费⑤ |

陕公网安备 61030202000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