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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5-29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渭滨区委办公室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宝渭办发〔2021〕100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渭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二、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渭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防范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协调渭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四、制定渭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统一调度。

五、负责渭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打非治违”,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宝鸡市渭滨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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