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宝渭人社理决字〔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8-31
信息来源:
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渭滨区罗记聚福祥餐饮店: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五日内支付劳动者张飞虎(张宇航)工资共计1028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917-3610355
监察机构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

陕公网安备 61030202000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