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5-09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渭滨区委办公室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宝渭办发〔2021〕100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制定并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计划,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及检查工作。
2、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3、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4、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渭滨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