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渭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