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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陕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25〕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1.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7月底前,各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要对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进行再次梳理并公布。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业人员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
2.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并形成本部门、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实施主体、实施层级等要素,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于2025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未经公布不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对法定依据和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并公布。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上下级共有的涉企行政检查职责事项违规交由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严禁有行政检查职责而无行政检查计划、责任、行为。
3.规范异地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确需异地检查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工作要求,并在实施计划前10个工作日将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备案。对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及时向当地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举报。
4.严格行政检查计划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将拟开展的联合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全部纳入,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同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备案。入企勘验、复查、核查或者办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线索等实施的行政检查,不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管理,但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5.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规定,对检查对象、抽查事项和执法人员动态管理,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防止选择性检查。
6.全面实施“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检查主体的多个内设机构针对同类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做到“单部门一次查”。多个行政检查主体针对同类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按照《宝鸡市跨部门监管“综合查一次” 实施办法》,由跨部门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协调各参与单位优先适用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检查对象进行行政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就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避免层级间重复检查。
7.推行分级分类差异化检查。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差异化行政检查模式,根据监管对象的属性、风险特点和信用状况不同,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依据《宝鸡市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试行)》,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对象“白名单”,低风险检查事项免于现场检查、中风险检查事项降低检查频次。
8.大力推进非现场检查。行政执法主体要积极拓展非现场检查的应用场景,综合运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但应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或记录。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9.严格控制行政检查年度频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确定本级涉企检查频次上限和频次警戒线,对达到检查频次警戒线的企业分析研判,做好改进工作,减少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10.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经评估确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的,要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
三、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11.探索推行“扫码入企”。加快推行“宝企码”工作模式,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前,须通过营商环境工作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生成包含行政检查相关信息的“检查码”;检查时主动亮码,接受企业的监督和评价;检查结束后,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督信息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扫码入企”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实现凡检查必登记、凡入企必亮码,无依据不检查、无登记不检查。
12.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通知书须载明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网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严禁有行政检查行为而无行政检查记录。检查结束要对形成的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并制作案卷。
13.依法告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能够当场反馈的,应当一次性当面反馈,并提示其核对确认。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出具包括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并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需要进一步立案调查的,应严格立案审核。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
14.优化案件移送机制。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宝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办理。
四 、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15.健全诉求反馈机制。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反馈意见、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将企业服务需求、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事项纳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深化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设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和企业联系点,发挥好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多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协同高效解决涉企执法问题。
16.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统筹运用陕西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着力打通数据壁垒,及时对行政检查数据归集梳理,探索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突出问题进行监督,强化行政指导服务、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加强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工作协同,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证据共享互认。
17.强化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
18.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中乱作为、不作为的监督,发现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外开展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问题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动态纠正扰企执法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