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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渭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渭滨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8-01 16:00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渭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8月1日,渭滨区文化和旅游局印发了《渭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宝渭文旅发〔2022〕21号),为便于社会各界、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办法,现解读如下:

该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凡属渭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一、背景依据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地区农家乐基本要求》《宝鸡市秦岭生态保护区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渭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渭滨区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促进秦岭地区农家乐高质量发展。

三、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渭滨区秦岭地区是指秦岭山体东、西、南以区行政区划为界,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

四、主要内容

1.关于规划建设

农家乐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开办农家乐:

(一)秦岭核心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区;

(四)特殊及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

(五)耕地、林地、湿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

(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违章建筑、临时搭盖的设施和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等。

对具有以上情形已开办的农家乐以及涉及土地违法的农家乐一律依法关停取缔。

2.关于开办经营

(一)农家乐经营者应结合服务项目和内容,取得合法用地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微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有效证照,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从业人员应具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农家乐经营者应在开业前持合法用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特种行业许可证、餐饮和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应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进行补充登记备案,办理后方可继续营业。

(三)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应急、公安、住建、食品安全、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确保农家乐建筑物安全稳固,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游乐、娱乐设施设备完好,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识明显、防护设施齐备。

(四)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规定,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监督管理

(一)农家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部门各负其责。

(二)各镇人民政府是农家乐管理的直接主体,履行农家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指导落实农家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地区农家乐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利用乡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提供观光游览、农家餐饮、旅游民宿、农事参与、文化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