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9月14日,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渭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渭政办发〔2023〕44号),为实现“重点工作项目化、项目资金预算化、项目运行规范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了提升区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的公开化、正规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中省市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含非税收入);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审计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三、主要内容
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申报的计划安排,及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相关决策程序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一)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需两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研究立项和建设方案。
1.第一次研究项目立项: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提交立项申请。主要包括3项内容:①项目建议书;②国家产业政策审查意见;③项目规划和选址初审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投资审批部门对项目批复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局出具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争取资金的项目需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
2.第二次研究项目建设方案:由区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主要包括:①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及项目方案设计;②建设方式、资金筹措方式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意见;③项目招投标方式;④建设期限。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局办理用地预审,区投资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总投资小于400万元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年初区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盘子,各级拨付到位的资金指标文件、项目计划安排文件或相关证明资料,及时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施工土地等前期手续办理,将项目立项意见和建设方案报投资审批主管部门,由投资审批部门批复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已争取到中省市资金且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到位,列入各级项目计划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履行立项和建设方案决策程序,由项目主管单位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直接组织项目实施。
(三)超概算项目,项目在实施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投资超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需调整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超概算资金来源意见,报区投资审批部门审核,区投资审批部门商请区审计局审计后,提出超概算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投资审批部门批复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
四、操作方法
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和“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区发改局统筹负责政府资金投资计划执行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结算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项目服务保障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对项目规划、土地、建设、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进行行业审查并出具意见;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