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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宝渭人社理决字〔2023〕204号)
发布日期: 2024-01-18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恒企千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610302MABRQNNF5Q):

(法定代表人:杨刚)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五日内支付劳动者李宏斌工资14068.13元,刘燕工资7983.7元,吴同环工资8057.51元,张会会工资10949.41元,尹花花工资10017.51元,李亚茨工资11817.51元,王宁宁工资17299.54元,共计80193.31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17-2776965

监察机构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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