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宝渭人社催字〔2023〕153-1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对象:宝鸡市渭滨区个个鲜疏果店(个体:王峰)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2号1栋1层7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YGP18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宝渭人社理决字〔2023〕153-1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宝渭人社理决字〔2023〕153-1号。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联 系 电 话 :0917-2776965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