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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渭人社罚决字〔2024〕168号)
发布日期: 2025-03-05 信息来源: 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来源: 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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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达反映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调查,你单位的欠薪行为属实。以上事实有工资欠条为证。我局在2024年12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宝渭人社令字〔2024〕168号)后,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你单位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向渭滨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17-3859576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5楼

                     


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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