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旧城改造项目工作程序,确保全区旧城改造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推进,依据宝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渭滨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旧城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摸底、征求意见取得85%以上居民户同意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改造申请,并附项目规划草案及改造方案。区统一建设局接到区政府批转的申请文件后,按照市旧城改造办要求,整理项目申报相关资料,报请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10月底之前集中研究两次。经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征收办行文申报项目,申请列入全市旧城改造计划。
二、成立机构
项目列入市旧城改造计划后,经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城区统一建设局负责,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名义,正式发文成立项目指挥部及办公室,并上报市征收办备案。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由项目所在镇、街牵头,抽调专人,专职负责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实施征收
(一)确定征收范围,发布项目封闭公告。
项目指挥部拟定项目封闭公告,书面送达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房屋抵押和过户及产权分割或新建立房屋租赁关系、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房屋征收初步调查登记。
项目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公开选定经市征收办备案的测绘机构,开始入户调查登记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未依法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由项目指挥部牵头,依照《宝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宝市房征办发〔2018〕35号)规定的程序对旧城改造区域内建筑物进行测绘。测绘按要求邀请市征收办、区统建局、项目指挥部、产权所有人及测绘公司五方现场确认。测绘时需产权所有人签字确认,并将分户测绘结果送达产权所有人并在改造区域范围内公示,未依法登记房屋的认定要出具认定结果。产权所有人对登记、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有不动产登记证的按证登记,无证的由相关部门确权后可要求测绘机构进行认证予以登记。)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项目指挥部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制定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项目指挥部将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城区统一建设局初步审核后,发文报市征收办审查,市征收办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指挥部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征求意见期满后,项目指挥部负责收集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收集到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再修改,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
4.项目指挥部将修改后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组织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论证,论证会结束后下达批复,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须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拟定评估报告,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后报市征收办备案。
(五)进行以上工作的同时,由项目指挥部组织招标程序,选定项目联合开发企业,并由项目指挥部与开发企业签订旧城改造建设协议,明确各自责权利。
(六)落实征收与补偿资金。
项目指挥部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及初步调查登记结果,报区城区统一建设局预算征收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房源,确保项目征收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详见征收安置预备金收取管理办法)。
(七)作出征收决定。
项目指挥部在以上工作全部到位的基础上,持以下文件资料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
1.项目立项文件;
2.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明资料和规划批复;
3.安置补偿方案;
4.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项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八)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下达后,正式启动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1.项目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公开选定经市征收办备案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在评估结束后将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项目指挥部根据批准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项目指挥部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如不能和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项目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补偿决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征收决定;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
(3).产权不明晰的房产要有查证资料;
(4).评估报告;
(5).谈话笔录(不少于3次);
(6).补偿安置方式意愿选择的文字性资料;
(7).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8).明确的周转用房;
4.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如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由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完毕后,由项目指挥部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选定有拆除资质的拆迁公司对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6.项目指挥部在房屋拆除过程中与拆迁公司签订《扬尘治理污染防治责任书》,并按照市征收办制定的《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督促拆迁公司落实“三有四无”、“六个百分百及“七个到位”工作措施。
四、建立档案
拆迁工作完成后,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上报市征收办核定征收安置成本,申请征收安置成本评估,组织进行项目审计和最终结算。
五、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城区统一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程序自2019年8月起实施,原程序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