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确保全区城中村改造科学、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特制定渭滨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具备条件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村两委会按法定程序就本村城中村改造征得85%以上村民户同意后,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城区统一建设局汇总收集全区各城中村改造申请(要有申请所附资料),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10月底之前集中研究两次。经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旧城改造办审批(申报项目所需资料详见附表1)。
二、成立机构
经市旧城改造办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区统一建设局负责,以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名义,正式发文成立项目指挥部及办公室,并上报市旧城改造办备案。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由项目所在镇政府牵头,抽调专人,专职负责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编制方案
1.项目指挥部要会同镇人民政府指导村两委会制定《城中村整体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村庄现状、村民大会表决同意改造及改造的意向方式;二是村民转为城市居民、村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以下简称 “四个转变”)的具体方案;三是清产核资方案;四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五是建设方案、产业项目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2.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后向市旧城改造办备案。
四、方案审批
1.项目指挥部将制定的《改造方案》报区城区统一建设局初步审核后,城区统一建设局将《改造方案》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发文报市旧城改造办审查,市旧城改造办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指挥部在改造区域内予以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征求意见期满后,项目指挥部负责收集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收集到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再修改,村两委会将修改后的安置补偿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征得85%以上村民户同意后,由项目指挥部将安置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镇政府主要审核改造方案及议事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真实性。
3.由区政府组织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主要审核改造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个转变”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产业项目、教育设施及社区配套等功能是否完善,拆迁安置办法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4.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联审同意后,由区政府下达批复,并报市旧城改造办备案。
5.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方案时,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土地报批
1.城中村改造项目批准后,经审批后的城中村改造方案要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
2.项目指挥部按照市、区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政策规定,负责办理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六、补偿安置
1.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依据《宝鸡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宝鸡市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市旧城改造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
2.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指挥部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5〕31号)文件精神执行,与城中村改造同时进行。
七、实施改造
1.村两委会(社区)选择开发方式,可自主开发,也可通过招商、招标等形式考察确定投资开发企业,开发方式和投资开发企业的确定,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
2.投资开发企业对拟改造的城中村进行规划设计、报批土地、申报立项等前期工作。
3.项目指挥部拟定项目封闭公告,书面送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房屋抵押和过户及产权分割或新建房屋租赁关系、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公开选定经市征收办备案的评估、测绘机构。由项目指挥部牵头,依照《宝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宝市房征办发〔2018〕35号)规定的程序对城中村建筑物进行测绘,核实村民房屋和集体资产底子。测绘按要求邀请市旧改办、区统建局、项目指挥部、村组干部、房屋所有人及测绘公司六方到场确认。在测绘、评估结束后,将分户测绘、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并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公示。被拆迁人对测绘、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5.项目指挥部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绘、评估结果,预算拆迁补偿费用,确保项目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详见征收安置预备金收取管理办法)。
6.项目指挥部在以上工作全部到位后,持以下文件资料报请区政府作出拆迁公告:
(1).项目立项文件;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明资料和规划批复;
(3).安置补偿方案;
(4).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涉及被拆迁人300户以上的项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7.项目指挥部根据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如不能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项目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送达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补偿决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拆迁公告;
(2).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
(3).产权不明晰的房产要有查证资料;
(4).评估报告;
(5).谈话笔录(不少于3次);
(6).补偿安置方式意愿选择的文字性资料;
(7).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8).明确的周转用房;
8.项目指挥部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选定有拆除资质的拆迁公司对改造范围内的所有附属物进行拆除。
9.项目指挥部在房屋拆除过程中与拆迁公司签订《扬尘治理污染防治责任书》,并按照市征收办制定的《市区拆除工地扬尘治理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督促拆迁公司落实“三有四无”、“六个百分百及“七个到位”工作措施。
10.在拆迁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开工建设安置房。对于有条件的城中村,可以在拆迁安置工作进行的同时,开工建设安置房,但必须保证旧村庄房屋全部拆除。
八、回迁验收
1.村两委会制定“四个转变”具体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2.村两委会在镇政府、公安分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全面实施村民转为城市居民、村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四个转变”。
3.安置楼竣工验收,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和村(社区)两委会组织村民回迁。
4.项目指挥部监督投资开发企业按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完成村民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及后期管理交接工作。
九、建立档案
拆迁工作完成后,项目指挥部要建立拆迁补偿档案,上报市旧城改造办核定拆迁安置成本,申请拆迁安置成本评估,组织进行项目审计和最终结算。
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城区统一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程序自2019年8月起实施,原程序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