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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 渭滨区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9-24 14:17:24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区政府领导及其分工;

2.区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区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区政府文件;

6.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则;

7.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区政府人事任免;

9.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10.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教育、医疗、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减税降费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16.《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按年度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区政府信息通过渭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eibin.gov.cn/)、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微信订阅号(名称:渭滨发布)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前往区档案馆(地址:宝鸡市渭滨区巨福路44号,电话:0917-3208600)、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区市民中心,电话:0917-8615101)、区行政审批大厅(地址:渭滨区滨河南路1号互联网产业园1楼,电话0917-3128560)设置的政务公开专区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区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行政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渭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首页-依申请公开”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直接前往所需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的区政府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区政府各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可在区政府网站“政府机构”栏目(http://www.weibin.gov.cn/col15477/col15480/col15488/)查阅。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区政府各工作机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邮编等信息可在区政府网站“政府机构”栏目(http://www.weibin.gov.cn/col15477/col15480/col15488/)查阅,来信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渭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weibin.gov.cn/col15477/col15483/),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政务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渭滨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