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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办理细则

信息来源: 渭滨区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5-24 17:07: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渭滨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是区政府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专用电子信箱,是政府领导倾听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是群众投诉和举报问题的平台,是建设阳光政府、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为提高区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机关建设,确保渭滨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以下简称区长信箱)规范运转,监管有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长信箱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长信箱工作的管理、考核。渭滨区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信息中心)负责区长信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信箱中的留言进行受理分类、交办督办、审核回复、公示公开;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直各单位为区长信箱的承办单位。


第二章 信件受理

第三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网民留言属于区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各界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咨询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各镇街、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七)适合区政府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网民留言不属于区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属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请求的;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四)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五)属于邀请函、通知函、具有商业广告性质或产品推销、社会中介服务需求等市场行为方面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推销广告;

(六)带有诬蔑、攻击或不文明语言的信息;

(七)其他不在区政府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通过区长信箱反映情况,原则应填写来信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情况,及时回信答复。对恶意攻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信件将转交公安等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由发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件办理

第六条  区长信箱的办理流程

(一)收件。区长信箱由区信息中心确定的专职管理员负责受理,对受理的信件按照“一件一号”的原则进行登记编号,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网民留言可予以联系告知。

(二)办理。对于重复内容信件、已办理有结果信件、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一般信件,区信息中心可通过区政府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直接予以答复;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咨询及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信件或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重点信件,区信息中心制作成区长信箱处置单并提出拟办意见,提请区政府相关领导批示;需要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街承办的,由区信息中心转交相关单位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区信息中心;经呈区政府相关领导审阅后,由区信息中心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网上回复。

(三)回复。区长信箱承办反馈和办理回复坚持“谁负责谁承办、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要确定专人负责,于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回复内容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区信息中心。回复内容出现问题,将追究办理单位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承办单位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应在办理时限内向区信息中心说明原因,申请延时。对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区政府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处理。领导批示多个单位协同办理的,由批示中主办单位负责收集处理意见并答复和反馈。

(四)督办。对超过反馈时限且未说明办理情况的信件,由区信息中心催办,并记录办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区长信箱办理情况,以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理、办理质量是否满意、有无出现重复投诉等作为主要评价因素,纳入年终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对个别答复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将及时予以督办或通报批评。


附件:渭滨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办理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