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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0201600521X6/2020-00114
发布机构: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27
名  称: 宝渭政办发〔2020〕54号关于印发渭滨区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宝渭政办发〔2020〕54号

宝渭政办发〔2020〕54号关于印发渭滨区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宝渭政办发〔2020〕54号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滨区2021年度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渭滨区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及预算管理

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没有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报备及实施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属于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报备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选择的采购方式和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向区财政局报备采购实施计划, 然后实施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采购工程类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区招投标中心报备采购实施计划,然后实施采购活动。

(三)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分散采购项目的规定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也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五、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一)批量集中采购及限额标准。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共四类。

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零限额采购,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区财政局报备采购实施计划,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采购法律法规组织集中采购。

(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品目包括:车辆加油、办公家具;定点服务品目包括:公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

10元以上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50万元(不含)以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在协议供货商(定点服务商)范围内自行采购。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商(定点服务商)范围内选择三家以上进行二次谈判或询价,最低价中标采购。200万元(含)以上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按公开招标程序组织采购。

   我区电子卖场建立后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按照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及规定执行。

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进口产品采购项目规定

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报相关部门认定后再报区财政局备案,可自行组织采购,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部门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的内控管理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应健全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单位内部财务、业务、审计、法规、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实施。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

八、单一来源及变更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工程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依据《采购法》、《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市财办采[2013]5号),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部门批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及与工程类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区发改部门或区行政审批局批准(特殊项目以行业部门审批文件为准)、区招标大厅审查,可以邀请招标。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完全责任。主管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变更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等事项承担审核审批责任。

 

附件:渭滨区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渭滨区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