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201600521X6/2023-00020 | |
发布机构: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2-07 |
名 称: 关于印发渭滨区重点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宝渭政办发〔2023〕3号 |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渭滨区重点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渭滨区重点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渭滨区重点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联合踏勘”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 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宝政办发〔2022〕75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渭滨区辖区内省、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推进、落地速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遵循依法依规、平行推进、风险可控、惠商利企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对渭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省、市、区政府确定并发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容缺受理”是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 项目实施客观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辅助材料欠缺 (以下称为容缺材料),审批事项手续办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项目单位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承诺书后,手续办理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审核已有资料,待项目单位补齐材料并经审查合格后出具证照批文。
主要材料指会对项目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核心要 件,对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核心要件,其他手续办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同意意见的,可视为符合审批条件。
容缺材料指主要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质材料、授权委托书、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
第五条 “告知承诺”是指对国、省、市政策性文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手续办理部门当场或公示期届满后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六条 “联合踏勘”是指项目有关审批手续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手续办理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其他部门,统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或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 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等事项。政策法规对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手续办理部门应及时报区职转和营商办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九条 项目具备审批事项主要材料,项目单位可以自愿 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材料清单、容缺材料清单、涉及踏勘事项、承诺事项等(见附件2)。
第十条 手续办理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 流程、审查要求等进行审查审核。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补正或者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手续办理部门对其他部门就主要材料出具的初 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并作为本部门审查的依据。初审意见不具备主要材料的法律效力,仅作为各手续办理部门并联审批使用。
第十二条 联合踏勘坚持“应联尽联、一次高效”原则, 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运行,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及审管联动工作机制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联合踏勘流程按照初审确认、实地踏勘、结果反馈三个环节进行。各手续办理部门经对项目申请资料审查,认为符合基本条件的,确认进入联合踏勘程序;经各部门协商一致,由牵头部门提前通知项目单位联合踏勘时间、人员、形式等工作要求,并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项目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联合踏勘结束后,各部门能当场确认踏勘意见的,应当场出具,需要经过专业论证等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确认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踏勘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未补齐容缺材料或未取得全部符合法定形 式的主要材料,手续办理部门不得出具正式证照批文,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 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 审批并开工建设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并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同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 踏勘”审批,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补齐的容缺材料发生重大变更或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相关手续办理部门出具的终审意见(即符合法定形式的主要材料)与初审意见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不能补齐主要材料、容缺材料及现场踏勘未通过致使无法完成审批手续,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其他非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职转和营商办统筹协调,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重点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审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级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开展“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联合踏勘”业务办理,分事项制定发布格式化的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区政府督查室对各审批职能部门业务办理情 况、行政效能以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力、损害我区营商环境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职转和营商办、区行政审批局会同区级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