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201600521X6/2025-00005 | |
发布机构: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5-02-21 00:00:00 |
名 称: 关于公布全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宝渭政办发〔2025〕4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如有变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气象局报备。
附件: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