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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0201600521X6/2025-00005
发布机构: 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2-21 00:00:00
名  称: 关于公布全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宝渭政办发〔2025〕4号

关于公布全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2-21 10:10:00

政策解读:《关于公布全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如有变动,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气象局报备。

附件:

宝鸡市渭滨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第一批).pdf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