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610300-11610302016004946J/2026-00002 | |
| 发布机构: 渭滨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6-09-08 |
| 名 称: 关于印发宝鸡市渭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渭烟专〔2026〕26 号 |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宝鸡市渭滨区( 以下简称我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照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依法行政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公示、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量化分析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
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第五条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避免过度竞争,使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水平变化等,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渭滨区烟草专卖局可以对最小市场单元及零售点规定数量进行调整,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所调整的拟布局数量标准,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同时,渭滨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公示最小市场单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收回等行政许可信息以及排队轮候情况。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本规定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 “ 总量+距离+限制性规定”控制的模式。
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
“ 总量+距离+限制性规定”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一)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渭滨区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街道、社区、行政村划分为市场单元。
(二)零售点布局模式
针对不同模块类型的市场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人口、历史峰值控制、保护性冻结、周期性调节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
(三)零售点规定数量
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由渭滨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现存零售户数量大于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定数量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
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现存零售点数量等于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后,实行 “退一进一”,逐步调整优化。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 一)宝鸡市渭滨区镇(街道)零售点采取 “ 总量+间距”的布局模式,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定数量(详见附件1),且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二)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户以下,设立1个零售点。 300户以上的每多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且不得超过住宅小区所处最小单元格规定数;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住所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不予许可。
(三)农村按照行政村人口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以设置1个,300人以上每满3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最多设置8个零售点。村委会所在地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当村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形成实际道路、村庄属性改变的,参照本条应符合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之规定;
(四)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厅(不含公交车站) 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2个,原则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场所设卷烟零售点1个,服务区内的加油站设卷烟零售点1个。
(六)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商业步行街,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每50户(个)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不足50户(个),且无零售点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七)高等专业院校所属同一校区内1000人(含学生、教职工及在校内居住的家属) 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的每满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八)风景旅游区内零售点可以设置2个。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森林管理部门有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具有独立卷烟经营柜台且达到相应面积要求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不受所处区域总量、间距条件限制。其中商场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宾馆、酒店等客房在100间以上,单独设立经营区域且主要对内部经营的零售业态,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烟草零售业态除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烟酒商店)、服务娱乐类的其他类业态按所属路段零售点规定间距的500%以上执行;
第九条 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况
( 一)残疾人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以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明材料,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 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不具备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办证: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 一级)、中度(二级)。
以上情形应当放宽的标准如下:经审查情况属实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 (按所属路段零售点规定间距的50%以上执行),但不放宽总量标准。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只享受一次办证条件放宽政策,办证条件放宽政策仅限于个体经营。
第十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危房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渭滨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不受最小市场单元规定数量限制(住宅小区等特殊区域内仍受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限制放宽至不低于10米。
第十一条 残疾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经营的;
(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同时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一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法院等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 “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楼梯间、储藏室等日常生活场所不相独立(农村自建房有临街固定经营场所的除外);
2.临街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性用房;
3.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等临时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铺、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
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能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镇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无人自助售卖点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100 米以内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3. 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区域(拆迁区域以政府公告或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二章布局标准限制:
(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烟草专卖局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100 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区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主动歇业后申请到辖区内其他地址新办的或者需要在辖区内变更新址继续经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 “合理布局”,是指在渭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辖区人口分布特点以及交通、经济、消费水平等情况,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标准见附件2)。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大门、侧门等) 中间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距离。测量基准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大门、侧门等)中间点与测量目标出入口的最近点。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 “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交易、储存,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不可移动的经营场所,具备卷烟经营的基本设施、设备,如卷烟展示柜,门牌店招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行政村”的人口数量,以区统计部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的数据认定或以烟草专卖局实地调查的数据认定;本规划中的“住宅小区”户数,以小区实际建筑户数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低于”“不超过” “ 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可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开展综合评估,并适时对规划内容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6年9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7 日。2023年12月13日印发的《宝鸡市渭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渭烟专 {202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制品 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
|
序号 |
行政区域 |
市场单元 |
区域类型 (城市核心区 域、非城市核心 区域) |
规划方式(模式) |
规划容量(户) |
距离限制(米) |
|
1 |
八鱼镇 |
昌盛路社区居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 |
八鱼镇 |
淡家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 |
八鱼镇 |
宝钛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 |
八鱼镇 |
姬家殿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 |
八鱼镇 |
八鱼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 |
八鱼镇 |
孙家滩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7 |
高家镇 |
高家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8 |
高家镇 |
孔家庄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9 |
高家镇 |
巨家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0 |
高家镇 |
符家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1 |
姜谭街道 |
宝管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2 |
姜谭街道 |
植物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3 |
姜谭街道 |
姜谭路西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4 |
姜谭街道 |
姜谭街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5 |
姜谭街道 |
姜谭路东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6 |
姜谭街道 |
谭家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7 |
姜谭街道 |
三合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8 |
姜谭街道 |
中心医院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19 |
金陵街道 |
新开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0 |
金陵街道 |
新建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1 |
金陵街道 |
金陵新村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2 |
金陵街道 |
新华巷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3 |
金陵街道 |
新建路东段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4 |
金陵街道 |
金渭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5 |
金陵街道 |
机厂街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6 |
经二路街道 |
经一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7 |
经二路街道 |
渭工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8 |
经二路街道 |
新民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29 |
经二路街道 |
新宝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0 |
经二路街道 |
南关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31 |
经二路街道 |
新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2 |
马营镇 |
和谐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3 |
马营镇 |
朴西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4 |
马营镇 |
学子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5 |
马营镇 |
旭光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6 |
马营镇 |
天玺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7 |
马营镇 |
东星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8 |
马营镇 |
蟠龙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39 |
马营镇 |
郭家崖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0 |
马营镇 |
渭水苑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1 |
马营镇 |
明星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2 |
马营镇 |
郭家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3 |
马营镇 |
永清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4 |
马营镇 |
温泉村委会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5 |
桥南街道 |
川陕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6 |
桥南街道 |
火炬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7 |
桥南街道 |
峪泉南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8 |
桥南街道 |
广元路南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49 |
桥南街道 |
英达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0 |
桥南街道 |
龙山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1 |
桥南街道 |
中滩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2 |
桥南街道 |
西宝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3 |
桥南街道 |
房开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4 |
桥南街道 |
石鼓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5 |
桥南街道 |
公园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6 |
桥南街道 |
宝光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7 |
桥南街道 |
相杨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8 |
桥南街道 |
丽园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59 |
桥南街道 |
文理学院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0 |
桥南街道 |
姜河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1 |
清姜街道 |
马路街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2 |
清姜街道 |
清姜路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3 |
清姜街道 |
长岭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4 |
清姜街道 |
宝桥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5 |
清姜街道 |
凌云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6 |
清姜街道 |
益门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7 |
清姜街道 |
烽火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8 |
清姜街道 |
宝成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69 |
清姜街道 |
金山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70 |
神农镇 |
陈家社区 |
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20 | |
|
71 |
石鼓镇 |
相家庄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72 |
石鼓镇 |
党家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73 |
石鼓镇 |
石坝河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74 |
八鱼镇 |
清庵堡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75 |
八鱼镇 |
苇子沟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76 |
八鱼镇 |
寨子岭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77 |
八鱼镇 |
聂家湾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78 |
八鱼镇 |
鱼池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79 |
高家镇 |
晁峪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0 |
高家镇 |
新安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1 |
高家镇 |
固川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2 |
高家镇 |
太寅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3 |
高家镇 |
甘庙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4 |
高家镇 |
胡家山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5 |
高家镇 |
苟家岭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6 |
高家镇 |
厥湾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7 |
高家镇 |
上川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8 |
高家镇 |
塔稍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89 |
姜谭街道 |
桑园铺社区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0 |
马营镇 |
凉泉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1 |
马营镇 |
黄家山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2 |
马营镇 |
下沟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3 |
马营镇 |
朴南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4 |
马营镇 |
燃灯寺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5 |
马营镇 |
袁家坪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6 |
神农镇 |
茹家庄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7 |
神农镇 |
大散关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8 |
神农镇 |
太平庄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99 |
神农镇 |
竹园沟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0 |
神农镇 |
任家湾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1 |
石鼓镇 |
茵香河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2 |
石鼓镇 |
王家河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3 |
石鼓镇 |
石咀头社区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4 |
石鼓镇 |
刘家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5 |
石鼓镇 |
龙山河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6 |
石鼓镇 |
孙家庄村委会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7 |
石鼓镇 |
张家沟社区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
|
108 |
石鼓镇 |
赵家庄社区 |
非城市核心区域 |
容量+间距 |
50 |
附件 2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制品
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宝鸡市渭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测量基准点为两个测量目标出入口的最近点。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区烟草专卖局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表并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
(如图1所示)

(图 1 )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 2所示)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 4所示)

Error:503 Service Unavailable点击重试Error:503 Service Unavailable点击重试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 5 所示)

(图 5 )
(六)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 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 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 图 6 )
(七)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等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八)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九)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