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渭滨区民政局组织拟定了《渭滨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渭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渭滨区民政局。
地 址: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48号
联系人:颜学军
电 话:0917-366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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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民政局
2025年4月15日
渭滨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宝鸡市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化、改革土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新型安葬方式,节约殡葬用地;提倡厚养薄葬,革除大操大办陋习。
第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将殡葬改革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应设立殡葬信息联络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党员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祭祀、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公安、交警大队、财政、人社、住建、应急管理、审计、自然资源、林业、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其他民间组织应针对性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三章 公墓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镇(街道)统一规划审核,报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一般以村为单位,依托现有墓地为基础建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村村民亡故后应一律葬入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散埋乱葬。禁止为本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禁止为违规丧葬提供墓地。
第八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时,应充分尊重当地乡风民俗,始终坚持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治丧和移风易俗的原则。新建或扩建公墓用地如涉及使用林地草地湿地的应经林业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可用于公墓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河道两侧500米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
第四章 公墓管理
第十条 依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全区为火葬区,为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本区公民(含外来人员)亡故遗体和无名死者遗体,应积极推行火化并葬入公墓,禁止散埋乱葬、骨灰装棺土葬。在城市规划区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禁止停放遗体、搭设灵堂、高频播放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
第十一条 禁止修建活人墓及封建迷信设施,禁止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重建,禁止倒卖炒卖、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不强求其实行火化,可安排到指定地点安葬。自愿要求火葬的少数民族群众,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未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禁止将已进入殡仪馆的遗体运出。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偷运遗体到非火葬区或外地治丧、土葬。禁止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区道路等公共场地搭棚治丧。治丧活动不得阻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殡葬用品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区内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出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用具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区行政审批局申领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章 宣传与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区文明办负责统筹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全区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融媒体中心承担发布殡葬改革、殡葬管理公告的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死亡后,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和火葬费收据或遗体捐献证,申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我区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户等特殊困难家庭亡故人员火化的,按照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丧葬补助。
第八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九条 区委、区政府对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推进不力等情况,导致火化率徘徊不前、散埋乱葬现象严重的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若出现重大失误,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各类殡葬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按照《渭滨区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党员、公职人员出现违规殡葬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进行查处。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区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区监委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丧事承办人的情况,由相关部门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渭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宝鸡市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以下统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在我区辖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村民安葬需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只为本村村民死亡后提供安葬(放)骨灰的非营利性的集体公益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公墓等殡葬设施设立政策,对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履行好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政策的宣传;制定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章 建设审批程序
第五条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街)审核同意后,报区林业、民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新建或扩建公墓用地如涉及使用林地草地湿地的应经林业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可用于公墓建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要始终坚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只为本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名称为“区+镇+行政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要求
第七条 墓区选址应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新建公墓应选择建在具备一定交通条件、相对偏僻的荒山坡地、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地,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水库、河流堤坝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国家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完善。
第八条 墓区建设要求就势进行建设,有林木的尽可能保留,将墓园建成“一片一林、一林一景”。按照6‰的人口自然死亡率和20年1个使用周期测算,合理确定建设面积。一个行政村单独建设的公墓规划用地不宜超过5亩,联办公墓规划用地不宜超过20亩。对村民小组多,并且居住分散、距离较远、交通不便,建一处公益性公墓不利于群众治丧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近、方便、集中的要求,几个小组共建一处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3亩。要引导群众采用树葬、草坪葬、花葬等生态化葬法,实现安葬生态化;设施设备设置方便合理,实现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性化;墓穴要统一规格,整齐划一,实行标准化。
第五章 墓穴与墓碑标准
第九条 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一律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不得使用白色碑体,严禁建造大型墓、家族(宗族)墓和竖巨碑。
第六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 严禁将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交由私人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丧主不得将墓地自行转让或买卖给本村以外的村民。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超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章 安葬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墓穴选择按先后次序排列,不得随意挑选墓穴。
第十四条 村民去世后丧主向本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确定安葬的时间和墓穴位置,并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
第十五条 逝者遗物和纸扎统一在指定焚烧点焚烧,杂物由丧属负责清理
第十六条 安葬结束后由丧属恢复墓地原貌。
第八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各村委会应按墓区范围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可以指定本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聘用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园内的卫生、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要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收费项目由墓穴成本和墓穴管理费两项构成,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完善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档案管理和墓穴用地登记管理、安全管理、统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墓区环境卫生整治和园林绿化力度;落实防火责任,切实做好清明节、寒衣节、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点和时间段祭扫安全和防火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立标识标志和防火宣传牌。
第九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应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委员会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书(本村概况、人口、面积,建立公墓目的、规模,资金来源,占用土地性质等情况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公益性公墓申请村所在镇(街)审核意见
(三)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林业、民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意见;
(五)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墓地所在地地形图及墓地规划设计图)
(六)相关规定及政策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每年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进行年检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定期监督检查,依据公墓管理法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依照《渭滨区殡葬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镇(街)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限时整改。擅自建设公墓和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员、公职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区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区监委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